中国死刑司法控制之思考
中国死刑司法控制之思考
作者:梁丽佳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2
        【摘 要】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其执行具有不可回复性,与文明社会相背离,对于死刑的存废和改革问题引起刑法学界广泛关注。从刑法规范和非规范性因素进行考量,主张保留死刑立法的前提下,将形式上的死刑立法与实质上的死刑适用进行区分。在司法适用中严格规范控制死刑适用,最终使其不丧失形式威慑的前提下,将适用死刑成为特例。
        【关键词】死刑;司法控制;民意;刑事政策
        2013426日,随着河南平顶山死刑保证书案的最终宣判,被关押12年的嫌犯李怀亮被判无罪,当庭释放。该案中,平顶山中院两次依据相同证据,判处李怀亮死缓,而该案件再次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后,便被搁置。这一搁置就搁置了6年之久,直到死刑保证书,被微博网友曝光,李怀亮的辩护人根据新刑诉法,提出要求立即释放被超期羁押的李怀亮,此案才终于被重新纳入审理程序。此类案件一再发生,不得不引起死刑适用的进一步反思和
高度警惕。究竟该如何正确适用死刑,如何对待各种影响因素、如何维护真正的公平正义,必须结合不断变化的时代背景、社会现状、民众意识和观念,进行不断的探索。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        一、死刑控制的路径选择
        当今中国尚不具备完全废除死刑的现实条件,较为广泛的保留了死刑,但我国一贯通过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来逐步地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目的。在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情况下,我国要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对死刑的司法适用进行严格的限制,以顺应死刑的历史演变规律。
        死刑的实际控制包括死刑政策、立法、司法在内的全方位控制,而司法控制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如果说死刑政策是灵魂、是统帅,死刑立法是肉体、是本,那么死刑司法则为此一灵魂统帅下的肉体之用。立法为适用死刑提供法律依据和合法性根据,但是法律具有滞后性,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而政策又往往受政治因素影响较大,而且只是方向性的指导规范,只能作为理念性的东西存在而不可具体适用。相对于前两者,死刑的司法控制在操作性和效用上的优势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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