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禁刑执行的完善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6期 NO.6,2012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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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监禁刑执行的完善 张淑红 (曲阜师范大学 法学院,山东  日照  276826) 摘  要: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中的最后环节,刑罚执行工作不仅关系到我国刑事立法能否落实到位,还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完整,刑罚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宗旨能否得到实现。监禁刑是一直是完善刑罚执行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监禁刑执行受到的重视程度要远远大于其他刑罚执行方式,但是受传统法律思想、立法缺陷等因素的制约,我国的监禁刑执行存在很多问题,监管中职务犯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等侵犯犯罪分子合法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如何完善监禁刑执行制度,切实保障依法监管,保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对此,我从监禁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着手谈一下完善措施。 关键词:监禁刑;执行;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6-0118-2  一、监禁刑执行概述 在我国,监狱是执行剥夺自由刑罚主要场所,在监狱中执行的犯罪包括审判机关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监禁刑分为有期监禁和无期监禁两种。监禁刑执行活动包括刑罚的交付执行、变更执行和终止执行活动,还包括监管场所的对犯罪分子的日常管理活动。 监禁刑的正确执行对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司法权威,保障犯罪分子人权
和司法公平正义有重要的作用。监狱监管主要有两项功能一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二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使犯罪分子  相济的刑事政策。肖扬同志强调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他指出,在依法严厉惩罚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依法予以考虑,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刑法是预防犯罪的法律,它的最大任务就是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里面,最大限度地预防犯罪。对于已经认罪的犯罪分子而言,对他们的刑法预防需求并不是太大。对犯相同罪的犯罪人而言,认罪的犯罪分子往往表现出了更少的社会危害性。犯罪预防是一门艺术,我们必须把握好不同犯罪所需刑法的分量。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发,完全可以同时也有必要对已经认罪的犯罪人从宽处理。 五、宗教学根据 认罪从宽也有极其有力的宗教学根据。基督教的基本观点认为:人类天生有罪,人是在罪孽里出生的。这种西方社会的罪感文化和罪感意识来源于基督教《圣经》的记载。奥古斯丁的结论是:在上帝面前没有一个人是纯洁无罪的,即使是只出生一天的婴儿,人人都有罪,一生都有罪。人类天生的“戴罪之身”要想脱离苦海、得到拯救,那他就必须认罪,就必须忏悔。认罪为饶恕铺平了道路。《圣经》说教道:“我们若承认了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认罪是崇拜的先声。”基督教要求,“那日的四分之一,站在自己的地方,念耶和华他们神的律书法,又四分之一认罪,敬拜耶和华他们的神。认罪是和好与交通的第一步。”另外,“你们要彼此认罪,互相代求,使你们可以得医治。易人祈祷所发的力量,是大有功效的。认罪可能带来成功的。”《圣经》还说到,“遮掩自己罪过的,必不享通。承认离弃罪过的,
必蒙怜恤。” 认罪就可以得到宽宥,就可以得到神的原谅。宗教观念是社会观念的反映,它说明了社会上流行着一种古老的自然观念:对于那些承认自己罪行并真心悔过的人民,社会保有着一种机器宽容的态度;只要是他们真心悔悟,社会可以一定程度上原谅他们曾经的罪过。①将这种宗教观念移植到刑法学领域,那就是对于那些承认自己犯罪过错的犯罪人,刑法上应该报以积极的反应,考虑到犯罪人真诚悔悟、改过自新正当发展方向,应该一定程度上从宽处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 由此观之,认罪从宽只应该是一种基本的社会意念,一种普适的社会运作方式,同时也是一种社会常识。一部合理的刑法典,一部扎根于社会现实土壤的刑法典,它是人民的刑法典,它必须考虑人类社会的普遍道德,考虑国民的普遍需求。因此,在刑法中规定认罪从宽制度,使认罪从宽固定化、合法化、制度化,这是任何一部理性刑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 熊选国.刑法中行为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31页. [2] 齐文远.论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J].载《青年法学》1986年第2期. [3](意)菲利.犯罪社会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2004年版,第164页. [4] 周永坤著.法理学——全球视野[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164页.
[5] 陈兴良.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N].载《光明日报》2006年11月28日.
注释: ①王立峰:《论悔罪》,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3期,第70页。
责任编辑:杨  锐
作者简介:张淑红(1980.1-),女,汉族,山东莒县人,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网络出版时间:2013-02-21 08:24
网络出版地址:wwwki/kcms/detail/53.1133.D.20130221.0824.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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