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中国刑法的一点思考 (对死刑的认识)
对新中国刑法发展的一点思考
摘要:刑法是法制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经历了种种变迁,在社会大潮的带动下,不断完善,促进着经济的发展,维护着社会稳定。在日新月异的新时代,刑法不断迎接着新的挑战。本文简要介绍了中国刑法的发展历程,就当今刑法的死刑问题、人权问题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并进行了一些小小的思考,希望能够对刑法有更深入的理解。
关键词:中国刑法死刑人权
一、前言
作为一个理工科的学生,我很庆幸选了才斋讲堂这门其实不算是课程的课程。当初怀着一半好奇一半无所谓的心情选了这门课,真正上课后,才发现这门课远比我想象的要丰富、要精彩。已经结束的八场讲座,不仅涉及到人文、社科、历史、经济,甚至还有法律、科学、天文,每一场都是被精心准备并认真讲授的,每一场都座无虚席。在这些讲座中,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莫过于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前沿问题》一讲。
在我原来的印象中,刑法与我们这些守法小公民几乎没有什么交集,一提到刑法最先想到的就是监狱、死刑。但是在陈教授用通俗幽默的语言,为我们剖析了近几年来热议的一些刑事案例后,让我们透过案
例的故事性,看到了更深层次的法律与社会伦理,看到了生活中其实无处不在的刑法。正如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沈泽玮在评论中国九月的审判活动时说了以下这么一段话:“无论如何,将这七八起案件拼凑起来,基本形成照出中国现状热点议题的一面镜子。上至原中共政治局委员及其关系圈的权钱交易往来、下至底层摊贩杀死城管的悲情暴力行为,中国社会的公与不公、罪与罚、法治与人情之间的各种灰地带,通过一个个案件具体走进公众视线并引发舆论深刻地思考,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到底怎么了?”
带着这些启发与疑惑,我查阅了一些相关的论文,第一次想要了解刑法,第一次对刑法有了一些小小的思考。
二、中国近代刑法的发展
刑法的历史和国家的历史一样长,最典型的比如死刑,是国家统治人民的一种有力手段,也是最强硬的手段。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随着国家制度的发展
与完善,刑法也随之一起发展完善。尤其是在二十世纪以后,随着中国社会的急剧变化,我国刑法也有了其新的特点。
二十世纪初,中国社会历史的一个重要现象乃是近代西方文化在中国的广泛传播与渗透。中国传统文
化的变迁不可避免地引发了法律文化的变迁与转型。清朝末年的变法修律果敢地中断了封建刑法源远流长的历史行程,使恢宏浩瀚的古代刑法史写完了最后一页,从而拉开了近代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序幕,中国刑法由此走上了艰难的转型更新之路
经济基础的变化总是会体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刑法也不例外。二十世纪经济现代化的起步促进了刑法的现代化。随着外国资本主义企业、中国政府官办的军工企业以及民间资本主义企业的相继开办与发展,中国社会的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都发生了明显变化。另一方面,社会思潮的变向也营造了刑法现代化的思想氛围。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刑法典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第一部刑法,和改革开放后实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解难分的。其特点有如下三点:(1)开宗明义规定了刑法的指导思想,即马列主义和思想;(2)是司法实践经验的结晶;(3)总结了“”教训,增添了新内容。
1997年刑法将1979年刑法的192个条文增加到452个,其范围之广,修改幅度之大,将刑法主要服务对象从政治改变为市场经济,从而能够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进步。
1997年新《刑法》生效后,短短十六年时间,我国已对其进行了八次修正。分别是: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二)(三)、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以及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每一次修改都紧扣时代特点,根据我国社会的新变化来相应修正刑法,使法律跟上社会的发展,
进而反过来再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
三、中国死刑与民意
在《刑法前沿问题》一讲中,对于死刑的讨论,引起了许多同学的兴趣,这也是宏观上中国刑法与许多西方刑法的最主要的矛盾冲突点之一。
所谓“情理法”,“情”是世界存在的本源动力,“理”是宇宙自然终极的律则,“法”是人类为了尽“情”适“理”,而安排出来的人间/社会秩序。情理法在中西方的人际关系互动和社会秩序整合中,其作用显然是有所不同的。在中国是情为基础,理为本,法为末。在西方则是理为本、法为用、情为末。理性主义与法治主义是西方文化的特征,而情理主义与德治或人治主义是中国文化的特点。因为“天理
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在人际互动和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形成了某种人情法则的文化规则,使我国成为人情超级大国。使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秩序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上而非法治的基础上。
正是由于中国法制具有情理主义的特点,而中国自古形成的“杀人偿命”“因果报应”的思想,使得死刑在我国当下难以废除,并且不能废除。对于一些罪大恶极的人,如果不施以死刑,人们会觉得正义没有得到伸张,天理无情,从而人民的情绪难以得到抚慰。
但法律并不应该完全由民意决定,它还需要尽可能的讲“理”,尽可能的实现公平,刑法亦然,死刑亦然。比如俄罗斯为加入欧盟,不顾民众对死刑的高支持率,毅然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止执行死刑;同样,法国在1981年废除死刑时,当时的民意测验显示有63% 的民众支持保留死刑。死刑的未来与现实命运究竟是主要取决于所谓的民意不可违,还是在于在政治层面的理性引导与果断决策?这是一个需要立法人员深思的问题。
同时,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层面,当下也存在着对民意影响死刑的高估倾向,仍然有不少人在以不同的方式认同着如下的观点:“民意问题不解决,废除死刑只能是一句空话。”“舆论杀人”更是网络报刊中常见的热词。这种把支持死刑的民意与死刑的命运非理性地捆绑在一起的观念与习惯思维,不仅已成为阻碍我国从积极限制死刑到最终废止死刑进程的绊脚石,而且也危及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死刑适用的公正性。
总之,死刑存废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决策,民意并不起直接或决定性的作用,
这应该是民意对死刑存废作用的宏观定位。民意的真正作用应该在于其对死刑个案的影响,即个案应在多大程度上和采用何种方法来照顾和满足国人与生俱来的报应情感,而这又涉及死刑的立法与制度体系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平与正义,这仍然是一个政治行为的选择与实施问题。
四、刑法与人权
随着社会制度的健全,以及对西方文化的吸收借鉴,“人权”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因而这也是当前中国刑法中首先需要强调的理念。传统刑法观念都是把打击犯罪放在首位的。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了刑法的任务,明确指出刑法“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当然刑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本身具有惩治犯罪的基本功能。但刑法的功能不仅仅局限在打击犯罪一方面上。如何看待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涉及到对刑法性质的认识。《刑法》第2条中的保护人民与保障人权不是同一概念。保障人权中的“人权”,并不是指一般人的权利,也不是指人民的权利,而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在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种价值之间实际上存在着某种矛盾的:如果我们的刑法过度强调打击、惩罚犯罪,必须降低人权保护的水平;如果提高人权保护标准,必然削弱惩治犯罪的有效性。因此,当惩治犯罪和人权保障发生矛盾冲突时,我们把哪个放在第一位是一个根本的选择。只有在法治社会中,刑法把人权保障放在首要位置,公民才有可能利用刑法约束国家权力,以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因
此,我们在认识刑法性质时,关键要看刑法到底仅是一种惩治犯罪的工具,还是一种保障人权的法律武器。
中国具有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传统,所以长期以来,我们都是把刑法看成一种镇压犯罪的工具,看成一种专政的工具。这种传统的认识事实上是一种传统的偏见。在当前法治建设中受到重大挑战。我们需要在刑法功能的认识上要“拨乱反正”。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正确的刑法观念,才能推动我国的刑法改革,实现刑法人权保障的基本职能。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五、结束语
刑法是一个法制社会一个重要的方面,它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它维护着社会稳定,也促进着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社会瞬息万变,刑法也要相应的做出调整,才能最大程度发挥其作用,因而刑法立法的合理性、有效性是一个社会经
久不衰的重要主题。正如哈耶克所言:“立法,即以审慎刻意的方式制定法律,已被论者恰当地描述为人类所有发明中充满了最严重后果的发明之一,其影响甚至比火的发现和火药的发明还要深远……立法这种发明赋予了人类以一种威力无比的工具—它是人类为了实现某种善所需要的工具但是人类却还没有学会控制它,并确使它不产生大恶。”
中国刑法的改革,任重道远,今后还应当随着社会的变迁与发展而不断迈进,不断发展。只有大家都关注刑法,关注法律,中国才能在法制的道路上少走弯路,早日取得更辉煌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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