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作者:田俊业
来源:《商情》2013年第31期
作者:田俊业
来源:《商情》2013年第31期
死刑,在刑罚体系中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手段的方法。随着人类不断地走向文明,人们关于死刑的存废之争就一直没有停止过。通过介绍死刑存废之争的观点着手,对我国死刑制度进行一些有益的思考。
死刑存废之争限制
一、死刑的概念及评价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性地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具有正当性。由于生命具有最宝贵性,将生命剥夺后的不可恢复性,在刑罚史上,它又是最严厉、最残酷的一种刑罚方式,故又被称为又称生命刑、极刑。
(二)关于死刑的评价
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威慑作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时期的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死刑被毫无怀疑的使用了几千年,直到西方启蒙运动的兴起,随着对死刑认识的深化和人权理论的发展,人们开始重新思考死刑制度。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自从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系统的阐述了废除死刑理论后,人们谈起死刑问题就不能不论及死刑的存废问题。贝肯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写道:“滥施极刑从来就没有使改恶从善。”这就使我联想到,在我国封建社会秦帝国崇尚重刑治国的时候,频繁地扩大化地使用死刑,然而社会动荡性并没有因此缓解反而愈演愈烈。刑法与其严厉不如缓和的格言表述的是刑法的谦仰性的思想,说的是在刑事立法当中,如果规定较轻的刑罚即可,就没有必要规定较重的刑罚。在可以控制处罚程度的时候就要控制处罚程度,这一格言与重刑由于轻刑相对应。
死刑并不是解决各种犯罪问题的金钥匙,因为犯罪是社会积怨的产物。犯罪不是孤立存在于世间的,对于一种犯罪的谴责,不应仅仅包括犯罪人,还应包括孕育这种犯罪的制度上的漏洞、法律上的空隙、个人权力的干预等等问题。刑罚从来都不是一本万利的,而且认识中存在一种误区,认为死刑是一种节约的刑罚。但是事实上从死刑的无形成本上来
说,死刑的成本是昂贵的,他即消灭了人的生命,又在满足被害人复仇心理的同时也造成了被告人家属的怨恨,如果死刑被滥用,更会导致社会积怨。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