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死刑制度的不足
我国的刑罚体系总体上是合理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相互衔接。但是个人认为我国的刑罚在死刑制度方面还是有可以改进的地方。
1. 我国的死刑罪过多,我国共有68种罪名能判处死刑。这个数字使中国成为世界上拥有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但实际许多罪名很少被适用或从未被适用过死刑,它们只是被书写在刑法条文里,充当着“纸老虎”,所以应该废除这些象征性的死刑,而用不得假释和严格限制减刑条件、甚至不得减刑的无期徒刑来进行替代。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和趋势,更显得人性化,也避免给西方攻击中国提供口实。
2. 我国刑法还是存在着一些绝对死刑条款,刑法在六个条款中对七个罪名做了绝对死刑的规定。绝对死刑未必能有效保护法益,在一定程度和条件下甚至会鼓励犯罪。因为一些罪犯在预见自己肯定会被判处死刑的时候会挺而走险,做出更加穷凶极恶的事来,侵害更多的法益。所以适用绝对死刑条款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并注意法律对绝对死刑条款的排除适用。
3. 我国死刑还没有相应的较为严格、缜密的审判规则。如此,就不能有效避免错判,而生命刑一旦错判,即不可纠正,后果将不堪设想。现在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制定了一些较为详
我国的刑罚体系总体上是合理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相互衔接。但是个人认为我国的刑罚在死刑制度方面还是有可以改进的地方。
1. 我国的死刑罪过多,我国共有68种罪名能判处死刑。这个数字使中国成为世界上拥有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但实际许多罪名很少被适用或从未被适用过死刑,它们只是被书写在刑法条文里,充当着“纸老虎”,所以应该废除这些象征性的死刑,而用不得假释和严格限制减刑条件、甚至不得减刑的无期徒刑来进行替代。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和趋势,更显得人性化,也避免给西方攻击中国提供口实。
2. 我国刑法还是存在着一些绝对死刑条款,刑法在六个条款中对七个罪名做了绝对死刑的规定。绝对死刑未必能有效保护法益,在一定程度和条件下甚至会鼓励犯罪。因为一些罪犯在预见自己肯定会被判处死刑的时候会挺而走险,做出更加穷凶极恶的事来,侵害更多的法益。所以适用绝对死刑条款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并注意法律对绝对死刑条款的排除适用。
3. 我国死刑还没有相应的较为严格、缜密的审判规则。如此,就不能有效避免错判,而生命刑一旦错判,即不可纠正,后果将不堪设想。现在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制定了一些较为详
细的死刑审判规程,我国可以先出相关司法解释,条件成熟时再立法。
4. 对于经济犯罪不适合判处死刑。死刑不是以暴制暴,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判处的刑罚应与犯罪性质相适应,故对非暴力性的经济类犯罪,采用从肉体上消灭的死刑处罚应该是过重了。况且“死刑犯不引渡”是一项国际惯例,中国要想更好地打击跨国犯罪,当然要遵循。所以我国应当顺应国际趋势,逐步有条件的废除经济犯罪领域的死刑。这样有利于减少贪官携款潜逃国外的事件,即使潜逃也有利于快速有效地进行引渡。
5. 减少死刑必须解决两个前提:
一是必须提高法定刑,“少杀”是以“长关”为前提的。目前中国有期徒刑最高15年、数罪并罚是20年,而无期徒刑一般在实践中执行的是22年或17年或者更低,这样低的处罚对一些情节严重但又不适合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缺乏威慑力,故应当将有期徒刑最高刑期提高到20-30年,并设立不得假释和严格限制减刑条件甚至不得减刑的无期徒刑。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 其二是切实解决在刑罚执行中的滥用假释、减刑、保外就医的问题,对一些经济类犯罪的官员执行刑罚要一视同仁,不能搞特殊待遇特殊照顾,否则对于此类人的废除死刑会激起广泛民怨。
综上所述,就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在一定范围内保留死刑还是很有必要的,但要限制
4. 对于经济犯罪不适合判处死刑。死刑不是以暴制暴,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判处的刑罚应与犯罪性质相适应,故对非暴力性的经济类犯罪,采用从肉体上消灭的死刑处罚应该是过重了。况且“死刑犯不引渡”是一项国际惯例,中国要想更好地打击跨国犯罪,当然要遵循。所以我国应当顺应国际趋势,逐步有条件的废除经济犯罪领域的死刑。这样有利于减少贪官携款潜逃国外的事件,即使潜逃也有利于快速有效地进行引渡。
5. 减少死刑必须解决两个前提:
一是必须提高法定刑,“少杀”是以“长关”为前提的。目前中国有期徒刑最高15年、数罪并罚是20年,而无期徒刑一般在实践中执行的是22年或17年或者更低,这样低的处罚对一些情节严重但又不适合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缺乏威慑力,故应当将有期徒刑最高刑期提高到20-30年,并设立不得假释和严格限制减刑条件甚至不得减刑的无期徒刑。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 其二是切实解决在刑罚执行中的滥用假释、减刑、保外就医的问题,对一些经济类犯罪的官员执行刑罚要一视同仁,不能搞特殊待遇特殊照顾,否则对于此类人的废除死刑会激起广泛民怨。
综上所述,就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在一定范围内保留死刑还是很有必要的,但要限制
死刑滥用,减少死刑罪名,严格坚持“少杀、慎杀”的指导思想和“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认真贯彻“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并注重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这不仅中国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响应党中央“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
罗翔:有关死刑的一点思考
刑法第八次大修即将开始,从公布的草案来看,死刑是本次修改的重点,这可谓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少杀慎杀是我国基本的死刑政策。之所以要保留死刑,是因为普通民众有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的观点,如果对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不判处死刑,刑罚将很难获得普通公众的支持,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死刑还是会存续下去。但是,死刑有可能出现误判,人死不能复生,一旦误判,后果不堪设想;同时,死刑并非是最有效率的一种刑罚,与不可假释、减刑的终身监禁相比,后者可能更有效率,而且后者出现错误,有改正可能。再次,死刑有可能鼓励犯罪,人只有一条命,现代社会基于人道主义,又不能在执行方式上对死刑进行区分,因此,如果不加限制的适用死刑,很可能
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少杀慎杀是我国基本的死刑政策。之所以要保留死刑,是因为普通民众有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的观点,如果对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不判处死刑,刑罚将很难获得普通公众的支持,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死刑还是会存续下去。但是,死刑有可能出现误判,人死不能复生,一旦误判,后果不堪设想;同时,死刑并非是最有效率的一种刑罚,与不可假释、减刑的终身监禁相比,后者可能更有效率,而且后者出现错误,有改正可能。再次,死刑有可能鼓励犯罪,人只有一条命,现代社会基于人道主义,又不能在执行方式上对死刑进行区分,因此,如果不加限制的适用死刑,很可能
会将犯罪分子逼上绝路,鼓励其实施更多的犯罪。有鉴于此,必须要严格地限制死刑的适用。
我国法律比较好的实现了限制死刑,少杀慎杀的政策。在死刑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适用程序和执行方式登方面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如死刑必须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死刑必须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除由判决的以外,死刑立即执行必须报请核准;同时,我国还保留死缓制度,对死刑进行了限制。
然而,我国的法律在限制死刑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我国死刑条款过多,对于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大量适用死刑,这明显有违生命权高于财产权这个朴素的正义观念。其次,我国还存在绝对确定的死刑条款,如致人死亡或杀害被人,要处绝对死刑,司法机关没有选择余地,这太过残苛。再次,我国假释和减刑适用过广,导致死缓和无期徒刑很难作为生刑和死刑的缓冲。除此以外,在程序法方面,我国直到现在还没有明确死刑复核的具体程序,死刑复核是全面审理还是部分审理?死刑犯人是否需要到庭,法律都无明确规定。
为了实现限制死刑的精神,应当发挥表率作用,对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的死
我国法律比较好的实现了限制死刑,少杀慎杀的政策。在死刑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适用程序和执行方式登方面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如死刑必须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死刑必须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除由判决的以外,死刑立即执行必须报请核准;同时,我国还保留死缓制度,对死刑进行了限制。
然而,我国的法律在限制死刑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我国死刑条款过多,对于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大量适用死刑,这明显有违生命权高于财产权这个朴素的正义观念。其次,我国还存在绝对确定的死刑条款,如致人死亡或杀害被人,要处绝对死刑,司法机关没有选择余地,这太过残苛。再次,我国假释和减刑适用过广,导致死缓和无期徒刑很难作为生刑和死刑的缓冲。除此以外,在程序法方面,我国直到现在还没有明确死刑复核的具体程序,死刑复核是全面审理还是部分审理?死刑犯人是否需要到庭,法律都无明确规定。
为了实现限制死刑的精神,应当发挥表率作用,对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的死
刑判决尽可能不予核准,从而向各地方法院传达对非暴力犯罪不宜判处死刑的精神。在条件成熟时,应该通过立法程序,废除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的死刑;废除绝对确定的死刑条款;限制减刑和假释的运用;建立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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