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废死进程
中国废死进程
作者:任琼杰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1
        【摘要】历时百年的废死之风终究没有能冲破中国绵延千年的重典亲刑的桎梏,呼啸而去!中国的废死进程可谓举步维艰。放眼望去,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全世界人民的共识,中国的废死之路将何去何从?笔者认为:要废除死刑,我们就必须一个与死刑有着相同或相似威慑力的刑罚来替代死刑。从我国现行刑法来看,最便捷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在我国独有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上做文章,或废或强化,都可以助我国的废死进程一臂之力。笔者将会在下面详细阐述自己的观点,不足之处,望前辈雅正。
        【关键词】死缓制度;死刑缓期;废除死缓制度
        1764年,贝卡利亚的传世名作《论犯罪与刑罚》揭开了西方国家废死的序幕。从此,废除死刑为全世界人民所认同,并成为世界潮流席卷全球。但是,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这里的废死在我国不是指死刑,而仅指我国的死刑立即执行。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死刑制度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两种。在这里,我们主要探讨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一、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沿革——死缓推进废死进程具有可行性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我国独有的一种死刑执方式。19515月,提到死刑缓期执行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中国死刑执行方式这是我国现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雏形。1952年政务院在《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指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均得按情节轻重,宣告死缓。”1954年,死缓制度被写进刑法草案。1979年刑法正式规定了死缓制度,1997年将其完善,形成今天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在本文中,死缓制度不是重点,只是个引子,所以不做非常详细的列举,死缓制度沿革详见高憬宏&刘树德的《死缓使用条件的四维思考》)。综上可见,死缓制度的产生有其历史根源,其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而
一步一步完善。所以死缓制度具有本土性。正是基于此,我们才易于对其进行完善或改造,以便更好地推进我国的废死进程。笔者对死缓制度情有独钟,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觉得它与自己同根同源,都是土生土长的中国文化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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