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刑罚目的与刑罚人道
论我国的刑罚目的与刑罚人道
【关键词】刑罚目的;合理性根据;刑罚人道
0 前言
在西方国家日益强调刑罚人道的口号下,刑罚正在越来越失去其具有的惩罚主体、剥夺权利与应得报应等功能,这是否意味着刑罚的目的越来越难以实现?中国刑法将走向何方?
现代刑法理论一般都同意这样的说法:刑罚目的是指国家运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国家运用刑罚是为了履行宪法赋予国家的保护社会的任务,因此在刑罚目的意义上所说的目的指的是刑罚对社会的影响效果。从国家这个行使者的角度看来,这种效果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鼓励性的,是国家通过刑罚的运用在社会中鼓励从而产生某种效果。另一方面是阻碍性的,是通过刑罚的运用阻挡某种行为的发生。无论哪种,只要是属于国家通过刑法选择的,就是国家希望达到的目的。在刑法学理论中,刑罚目的不仅会直接在刑罚论中影响刑罚体系、种类乃至量刑,而且会对犯罪论的结构和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在现代刑法理论中, 刑罚目的的理论已经相当广泛地用来作为证明刑事司法制度合理性的基础。在中国刑法的社会
危害性理论中, 社会危害性是与社会对特定行为进行惩罚, 尤其是采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手段进行惩罚的愿望相联系的。我们可以说, 认为某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就是认为对这种行为进行刑罚惩罚是正当合理的。 因此,对犯罪适用刑罚的正当合理性, 也的确与刑罚目的的选择紧密相关。
1 刑罚目的
我赞同的刑罚目的是三层次说:刑罚的第一层次目的——惩罚犯罪,第二层目的——预防犯罪,第三层目的——保护法益。
1.1 刑罚的第一层次目的——惩罚犯罪
要论刑罚的内在属性,中国死刑执行方式 我认为应当首推惩罚性。我们说要使刑罚发挥惩治犯罪的作用, 一方面是就是通过刑罚对犯罪分子造成一定的痛苦,使其思悔改。另一方面,通过内心赎罪感使其主动悔改,赎罪感经常意味着行为人在内心中将刑罚作为正义的标杆而加以接受, 从而通过心灵上的反省而改过自新, 并且通过赎罪使自己重新获得人格和社会性的纯洁, 但是这样一种以人格心灵的自主方式显示出来的赎罪方式并不是强制性的, 而是一种人格的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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