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刑罚制度
1、主刑
(1)管制:对罪犯不予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注意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机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督场所执行。拘役实行强制劳动改造,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每月可以回家一两天。
期限: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赎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起算,判决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扣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的刑罚方法。由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刑期: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15~20;数罪并罚如果遇到先减后并,20年最高刑期会被突破;判决执行之日是指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既不同于判决宣告之日,也不同于判决实际执行之日;先行羁押同样要折抵刑期,但是取保候审的不能抵扣;如果被告在判决前屡次被羁押又屡次逃跑,最后被羁押,能够折抵刑期的只是最后一次羁押的时间。
(4)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嫌疑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无期不能单独使用,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死刑: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
死缓制度的三种可能结果:执行死刑、减为无期、减为有期。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在2年期内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最高院核准。减为有期的条件是2年期内不仅没有故意犯罪而且有重大立功的,这里的有期徒刑指的是15年以上20年以下。
死缓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缓转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算。在判决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二年的死缓期间内。
2、附加刑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附加刑既可以配合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但是不能对附加刑再适用附加刑。
(1)罚金:法院判处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注意与行政在性质上不同。罚金是一项财产刑,可以酌情分期缴纳或者减免缴纳,也可以随时或强制缴纳。
(2)没收财产:将罪犯个人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强制无偿收归国有,是一种严厉的财产刑。没收的范围是犯罪个人所有而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家属财产,给罪犯个人及其家属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1)正当债务,指的是罪犯在判决生效以前所负他人债务(2)必须是合法债务
没收财产的对象是罪犯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没收犯罪所用的本人财务,都不属于没收财产。
(三)剥夺政治权利
概念:剥夺罪犯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力。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出、集、结、游、示(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适用对象:必须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分子一是主刑为无期和死刑的犯罪分子,二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可以使用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犯罪分子见于刑法56条(故意杀人、、放火、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1)期限与管制期限相同,同时起算(2)单独适用、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为1年以上5年以下,自有期徒和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或者从有期徒刑被假释之日计算,单独适用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3)主刑是无期和死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起算(4)无期或者死缓减为有期的,附加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注意:拘役与管制时附加刑适用的不同)
(四)驱逐出境
概念: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适用对象只能是外国人。适用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刑适用,在主刑执行完毕之后驱逐出境。
起算时间:独立适用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附加刑适用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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