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司法制度一览
朝代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设置司法官名称审判与诉讼制度
夏商监狱:圜土、夏台天罚、审判:
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浓重的天罚与审判特。
西周大司寇:辅助周王掌管
全国司法工作。下设小
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
狱讼。协助大司寇审理
具体案件,处理狱讼。
1、狱、讼:狱与罪有关(刑事),讼与财有关(民事)。审
理民事案件:听讼,审理刑事案件:断狱。刑事诉讼费:钧
jun金,民事诉讼费:束矢。
2、五听:运用察言观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
辞听、听、气听、耳听、目听。
秦廷尉:九卿之列,中央司法审判
机关。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
和郡县不能决断的案件,同时负
御史大夫:负责全国行
政监察与法律监督的主
要官吏。
诉讼程序:
1、起诉两种方式:一、当事人及其亲属赴官府告发。二、
官吏主动纠举告发犯罪。一般案件允许原告及亲属控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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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皇帝交办的诏狱。大案件,家属邻里有主动告发的义务。知奸不举,连坐。
2、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引起的诉
讼。官吏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等引起的
诉讼。
对于本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坚持告
诉者,受罚。诬告反坐。
审判制度:
讯问被告:讯狱。庭审案件:治狱。调查或勘验笔录:爱书。
查封财产:封守。向被告人宣读判决书:读鞫。当事人不服
要求再审:乞鞫。乞鞫不限本人,家人也可代为。
3、司法官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承担不直的责任,故意
有罪不判,承担纵因的责任,处刑不当,承担失刑责任。
起诉形式:一、告诉。当事人或亲属直接去官府控告。二、汉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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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被告:鞠狱。被告的口供:辞服--定罪量刑主要依据。判决宣读:读鞫。有不服上诉:乞鞫。三个月内,过期不听。录囚制度: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合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冤案,疏理滞狱。
春秋决狱(汉武帝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特别是作为
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原则是论心定罪。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对案件作出裁判。
秋冬行刑(董仲舒天人感应):除谋反、谋大逆外,在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三国两晋南北廷尉:中央司法机关。北齐时改
为:大理寺。
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
(北齐)
秋官大司寇(北周)
律博士(曹魏政权):教
死刑复奏:
体现恤刑和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死刑复奏:死
刑须报告朝廷皇帝批准,方准执行。----隋唐时的死刑三复
奏、五复奏制度,并直接影响到后世的司法审判和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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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制度。
隋唐1、大理寺(法院):掌管中央司
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
徒刑以上案件。对刑部移送的地
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对徒、流
重罪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
刑案件须奏皇帝批准。
2、刑部(行政复核):中央司法
行政机关。掌管案件复核权。负
责审核大理寺徒、流刑案件,州
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审核中
可疑的,可驳令原机关重审。死
刑案件移交大理寺重审。
3、御史台(检察院):监察机关。
中央法律监督机构。掌管弹劾百
大理寺正卿、少卿为正
副长官。下设正、丞、
司直等。
刑部尚书、侍郎。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
正副长官。
1、告诉的限制:禁止约诉。违者处以笞刑。特殊情况下允
许越诉,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等形式向皇帝告诉。但由此
冲撞皇帝仪仗和控告不实的,罚。
2、三司推事:重大疑难案件时,皇帝特诏大理寺、刑部、
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必要时皇帝还命令刑部会同中书、
门下二省集议。地方案件或次一级案件不变上京的,派遣大
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组成的三司使,前往审理。
3、回避制度(换推制):凡主审官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
属或姻亲,或师生关系,或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者以
及此前有仇嫌者,皆应换推。此外,同署连判官员如属大功
以上亲属,也应回避。
4、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死刑执行前1日复奏两次,
当日一次。唐太宗改为五复奏,死刑前1日复奏两次,当日
三次。但犯有恶逆以上的、奴婢部曲杀主人的,一复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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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违法之事。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同时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活动。5、法官责任制度:要求法官严格依照律令格式正文定罪。还建立同职连署制度,要求有关官员共同审理判决,共同承担错判的责任。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刑院
(与唐朝比有变化,具体见书)1、鞠谳分司制:审和判分开。审问案情的官员(鞠司)无权量刑,检法量刑(谳司、法司)另有官员。
2、翻异别推制:犯人翻口供时,案件须重新审理,应改交其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审理。改换法官审理: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别移。翻异次数不得过三。故意诬告,罪加一等。
3、务限法(农务繁忙时停止民事诉讼审判)
4、洗冤集录(法医学专著,指导司法检验活动的指南)
5、名公书判清明集(民事诉讼判词)
元1、大宗正府(管理蒙古事务的
机构,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
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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