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国家相关死刑废除立法及其对中国启示
欧洲国家相关死刑废除的立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摘要:欧洲国家死刑废除的努力,经历了一个渐进而漫长的过程。欧洲的区域层面的努力,不仅推动了欧洲各国废除死刑的进程,而且还对世界其他国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借鉴欧着国家相关死刑废除的立法,我国也应当考虑逐步废除死刑。
关键词:死刑《刑法》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法国著名法学家marc ancel先生在1962年论述废除死刑的典型过程中指出:废除死刑的过程通常要经历很长时间,而且需要采取一种与众不同的方式:首先,减少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罪名的数量,直至减到只保留对杀人罪(以及有时)对叛国罪适用死刑;其次,系统地使用替代措施,形成事实上的废除;最后,法律上废除死刑。⑴事实上,从ancel先生的论述中清晰可见,废除死刑的道路是从立法着手,再由司法采取变通措施,最后又返回立法结论的一个循环过程,即立法- 司法-立法的循环,但这个循环链的终结是从限制死刑到最终全面废除死刑。
一、废除死刑的区域层面的努力:欧共体到欧盟
欧洲的各个组织如欧洲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即coe)、欧盟(european union,即eu)、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organization for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即osce)都持废除死刑的政策。欧洲的死刑政策围绕着人权中国死刑执行方式”这一话语展开,以欧洲委员会制定的《欧洲人权公约》等欧洲人权当作为核心法律依据。
(一)《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其正式名称为《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于1950年11月4日签字并于1953年9月3日生效。公约是第一个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关于人权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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