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
[摘 要]我国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是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定的,随后又进行了补充修订。2003年又制订了对认罪被告人适用的所谓的“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审理方式。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深入,我国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己暴露其出一些不足之处。文章尝试对完善我国简易程序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刑事简易程序;问题;完善
一、刑事简易程序概述
(一)刑事简易程序概念及特征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载,刑事简易程序(Criminal Summary Procedure),与普通程序(Ordinary Procedure)相对而言,是指不经检察官起诉、陪审团定罪或普通法正常程序所要求的其他程序,法官直接以迅速、简单的方式处理争议、解决案件,作出裁判的任何诉讼程序。①具体而言,刑事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较普通程序更窄,通常适用于案情较简单、证据明确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被告人自愿选择有罪答辩的案件。
第二,简易程序在审判环节及步骤上较普通程序均有所简化。一般由执行官独任审判,庭审准备工作、庭审内容等较简化,审理期限也有所缩短。
第三,简易程序适用时应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虽然在量刑结果上一般可以获得一些优惠,但同时也面临着某些诉讼权利保护的限制和获得无罪判决机会的丧失。
(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现状
刑事简易程序正式建立于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颁布的《地方审判厅刑事简易庭暂行规则》10条和《审检厅处理简易案件暂行细则》第9条。随后,北洋政府于1920年又公布《处刑命令暂行条例》第15条,这是在中国刑事司法中第一次出现了类似德国处罚令程序的诉讼程序。②刑事简易程序正式以立法的形式出现于1928年国民政府正式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简易程序是“马锡五审判方式”,
它强调就地审判、不拘形式、联系众、解决问题。新中国建立后,1979年颁布《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简易程序。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了“严打程序”,即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所适用的一种速决程序,越是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越是以较简易的程序处理,这违背了审判活动的规律,并非现代意义上的简易程序。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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