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依法治国”历程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中“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成为惨痛教训,人民期盼国家的治理走上正轨,特别是走上法治轨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也提出保障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
1979年,7部法律破茧而出,即《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7部法律的出台也标志着我国法治进程回归正轨。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在这次大会中,“法制”换成了“法治”。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02年党的十六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被当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依法治国”被赋予了新的意义。
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2012年党的十八大,“法治”的作用被再次重新定义:“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2013年,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主题。
宪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近代的宪法从康有为的戊戌变法就开始了。清朝末年,专制历史漫长、奉行“闭关锁国”政策的中国被西方的大炮轰开了国门,西方的民主思想涌入。康有为作为一个渴望救国的有志之士,提出变君专制为君主立宪的要求。最后,清政府于1908年颁布了以“君上大权”为核心的《钦定宪法大纲》,它是中国历史上第1个宪法性文件。有志之士痛恨这披着羊皮的狼,掀起了辛亥革命。孙中山于1912年3月11日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宪法一直在中国发展完善,1913年的“天坛宪草”、1914年的“袁记约法”、1923年的“贿选宪法”、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的“五五宪草”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等等。1949年,新中国成立,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
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被审议通过。
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一部带有比较浓重的彩并有许多错误的宪法。
1978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于1979年和1980年两次局部修改,强调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大力发展科学和教育事业。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八二宪法。法学泰斗江平等法学家均认为,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这部宪法的诞生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也纠正和抛弃了一系列不合时宜的“遗毒”。
中国对宪法进行不断地完善,尽可能地去符合中国国情,走中国特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是中国共产党不变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宪法具有以下发展趋势:1.宪法内容
更加完善。2.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3.宪法社会影响力逐渐扩大。4.宪法解释机制的完善。5.宪法的适用性增强。6.宪法监督机制更为完善。
刑法的发展历程
客观地说,中国刑法的缘起可以追溯至4000多年前中国的第一朝代――夏朝。当时的夏王朝根据社会治理的需要制定了《禹刑》,这也是中国最早的刑法典。此后,中国历经十余个朝代,制定了数十部成文刑法典。
中国近现代刑法的变迁始于1911年。自1911年至今,先后颁布了《大清新刑律》、《暂行新刑律》、《中华民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6部刑法典和大量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中国现代刑法的演进始于新中国的成立,并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即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79年刑法典通过的形成阶段,1979年刑法典的实施至1997年新刑法典通过的发展阶段,以及1997年新刑法典实施至今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阶段。
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刑法立法仍然在随着时代进步而不断进行修改。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主要成果: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
1减少死刑。慎用死刑是我们党在死刑政策上的一贯主张。1979年制定的刑法,可以说在这方面进行了第一次积极的尝试。当时规定的死刑罪名一共38个。但由于刚刚经过十年动乱,人们的思想也较为混乱,社会矛盾累积且多发,社会治安形势一度较为严峻。且随着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治安秩序等方面还面临着一些未曾遇到过的问题与挑战。在这种情况下,适用重典成为一种政策选择。因此1997年修正刑法前死刑罪名一度增加到71个。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治理能力的不断提高,减少死刑逐渐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司法实践也为从立法上减少死刑罪名创造了条件。随着对刑法的完善,2011年,刑法中的死刑罪名进一步减少到46个。目前,除贪污罪、受贿罪外,我国刑法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基本上不再保留死刑,死刑罪名基本上都直接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安全相关。
2 调整刑罚结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以及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得以逐步确立、落实与完善。2008年,中央在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中,提出了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对刑罚结构作出调整的具体要求。这些调整包括:调整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结构关系,严格死缓执行制度、严格无期徒刑的执行、适当提高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刑期;完善
数罪并罚制度,使各刑种并罚都有着落;完善刑罚制度,使监禁和非监禁的刑罚方法更为衔接、配套。
3 及时修改、补充有关犯罪规定。1997年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犯罪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立法机关及时对刑法分则规定作出了修改完善:一是增加规定一些新的犯罪,补充了50多个新罪名;二是对原有的一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定刑作出了修改调整。重点包括:不断完善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适应反恐斗争新形势,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惩治力度;完善反腐败刑法规定,加大腐败犯罪惩处力度;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完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法律规定,建设生态文明;加强对人民众生命健康等权利保护;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
民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清末法制变革后,中国民法开始走上了法典化的进程。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立
法院编制的《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新中国成立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等,都标志着中国的民法在不断发展完善。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庄严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种方针的指引下,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三部合同法变为统一的一部合同法,改变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使法律更加系统和完善。为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护公民婚姻家庭合法权益,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对1980年婚姻法作了若干重要补充和修改。同时为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2001年6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法作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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