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
桂林市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计取及运用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平安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方法,依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运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运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06]22号)和《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依据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其次条本暂行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方法所称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平安、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平安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详见附件1)。由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的“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中其他措施费所含的环境爱护费、文明施工费、平安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应依据现行标准规范及《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对施工现场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运用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方法所列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范围和内容,结合工程特点,依据《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及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平安施工、文明施工、环境爱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具体清单内容,并依据以下规定指定限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
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依据本暂行方法第一条的要求,结合工程
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的相应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开列清单,单独报价。
对于《费用定额》费率区间的取值:
(一)建筑(土建)工程:依据《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及桂林市城乡清洁工程要求按最高值取值;
桂林建筑
(二)市政工程:按桂建管字[2005]83号文《关于调整我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平安
文明施工增加费的通知》执行;
(三)其余工程:依据工程的实际状况取值,但不得低于最低值。
第六条对平安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状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
危急性较大工程应当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其次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依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平安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平安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第七条市造价管理部门应依据建筑市场实际状况,适时测算、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行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加竞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询问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方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限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按规定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平安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费用。
第九条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包括建筑施工超标准排污、防噪音设施等措施费用。若发生上述费用,应当另行计算,列入工程造价,并计取税金。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在本单位的开户银行(或出具“资金证明”的银行)设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帐户,并足额存入按本暂行方法计算出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专项费用,并保证此平安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采纳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支付:
(一)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按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60%向施工单位预付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二)施工至二层楼面,完成二次平场后,支付20%;
(三)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后,支付15%;
(四)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施工期间始终保持平安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建设单位将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余额全部支付给施工单位;否则,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费用预付安排及比例、支付方法、运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平安防护措施及文明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刚好支付所需费用。并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费用预付安排及比例、支付方法、运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严格审查上述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视同没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的具体措施,不予施工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平安生产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证明提交认可。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平安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依据本暂行方法及施工合同约定,刚好、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无故拖延,不得跨越总承包单位干脆向分包单位支付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本暂行方法向施工单位支付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备存支付凭证备查,未按规定支付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依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事故的,应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状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师应刚好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觉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应当责令其马上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刚好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八条因建设单位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致使施工单位不能刚好落实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总承包单位对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运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依据本方法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刚好向分包单位支付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方法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刚好向分包单位支付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刚好落实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其次十条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本暂行方法规定在投标报价中单列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费率低于本暂行方法规定标准的,不得举荐为中标候选人。
其次十一条招标人(或中介机构)在回标分析时,应对投标人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报价是否满意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说明。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措施项目清单中相关的内容与费用进行评审,特殊是按《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进行评审,并按评标方法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其次十二条施工单位应确保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组织平安生产、财务、预决算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所属工地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状况进行检查,并有责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状况。
其次十三条施工单位挪用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止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处以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违规行为刚好记入信用档案。
其次十四条工程造价询问、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方法,不按规定计算、审查、监理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本方法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将其违规行为刚好记入信用档案。
其次十五条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状况将列于施工单位平安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动态考核,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平安监理的动态考核业绩。
其次十六条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不规范的,不得评为平安质量标准化的合格工地,不得参加文明工地等评优工作的评比。
其次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单位是否依据现行标准规范落实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相关管理记录是否齐全、真实;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按工程项目专款专用。
(二)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总分包合同中是否按规定包含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相关内容;总承包方是否按分包合同约定向分包方支付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四)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核实、签证认可。
其次十八条依法负有行政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依法规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九条本暂行方法由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说明。
第三十条本暂行方法自2007年5 月1 日起执行。本暂行方法规定以外的工程项目,其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运用管理可以参照本暂行方法执行。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