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附件一)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桂林市规划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
目录
1  总则 (3)
桂林建筑2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3)
2.1 城市用地分类 (3)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4)
2.3 建筑容量控制 (5)
3  建筑管理 (7)
3.1 建筑间距 (7)
3.2 建筑退让 (11)
3.3 建筑物高度控制 (19)
3.4 建筑基地绿地控制 (21)
3.5 建筑基地出入口与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 (23)
3.6 公共设施配建要求 (27)
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28)
4.1 城市道路与公共交通 (28)
4.2 给水与排水 (31)
4.3 电力、电讯、邮政 (34)
4.4 环卫设施 (35)
4.5 综合管线 (37)
5  城市景观环境 (40)
5.1 城市建筑景观 (40)
5.2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 (41)
5.3 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 (41)
6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42)
6.1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原则 (42)
6.2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 (43)
6.3 桂林市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的规划要求 (44)
6.4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45)
6.5 古树名木的保护 (47)
7  附则 (47)
附录A  术语 (49)
附录B  计算方法 (53)
附录C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55)
附录D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58)
附录E  桂林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分级示意图 (62)
附录F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63)
附录G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65)
1  总则
1.0.1为加强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全市城市规划编制,确保城市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技术规定。
1.0.3本规定中的各项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执行。
2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本规定中的城市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对外交通用地;
(六)道路广场用地;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八)绿地;
(九)特殊用地;
(十)水域和其他用地。
各类用地分类的详细内容参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2.1.2根据桂林市城市空间形态和建设现状,为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按照《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采用分区控制办法,将桂林市市区划分为三级规划控制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见附录E:桂林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分级示意图):
2.1.2.1 一级规划控制区:市区内漓江以西,桂湖以东,鹦鹉山、铁封山以南,
南门桥以北所围合地区;漓江以东,七星岩、建干路以西,医学院、四中以南,龙隐桥以北所围合地
区;二、三级规划控制区中的所有景观山体、水体的建筑高度控制圈内的建设用地。
2.1.2.2 二级规划控制区:环城北路以南,湘桂铁路以东,东环路以西,斗鸡
山一线以北地区。
2.1.2.3 三级规划控制区:上述一级控制区和二级控制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原则上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或相关规划以及本规定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2凡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桂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城市旧区改建的用地适建范围,由桂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适当调整,但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2.3 建筑容量控制
2.3.1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表2.3.1执行。
表2.3.1 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注:
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
2.一、二、三级规划控制区界定同本规定2.1.2条。
3.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交通建筑、公用市政建筑和特殊建筑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4.表中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多功能综合楼基底,应按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执行,综合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建设用地总面积。
5.工业建筑及仓库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还应按土地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控制下限,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