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绿化条例
桂林市城市绿化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4.12
【字 号】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7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森林资源
正文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十七号)
  《桂林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由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4月12日
 
桂林市城市绿化条例
 
(2020年10月28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桂林建筑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范围内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众性绿化工作。
  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和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实名投诉人、举报人。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七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研创新,推广先进技术,开展引种驯化、选种育苗、栽培管理、石山复绿、植物多样性、区域性物种保护与开发、植物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规划区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的绿化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内绿化用地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落实到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重大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实行自然资源审查委员会审议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的绿化建设方案。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的景观风貌特、历史文化特点、城市山水格局和空间布局,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需要,以方便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各类绿地及绿化设施,形成完整有机的绿化系统。
  城市绿化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规范,体现地方特和民族风格,突出实效性、科学性和艺术性。
  城市绿化应当引进适合在本地区生长的绿化植物,注重乡土植物应用,加强市树市花的培育和使用。
  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及其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内绿地范围控制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地范围控制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因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同步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予以补足。
  第十一条 本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其中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二平方米。
  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配套绿化用地占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自治区标准。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不得降低原配套绿化用地标准。
  城市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
筑面积不得超过陆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及实施过程中,确保本条例规定的绿化建设指标实现。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区域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城市道路、桥梁、防汛等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单位附属绿地和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由本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的建设责任不明确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两侧种植的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符合交通安全要求、与道路景观相协调、地方特鲜明的树种。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和保护措施。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对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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