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中小旅馆(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中小旅馆(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25
【字 号】市政规〔2018〕31号
【施行日期】2018.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
中小旅馆(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规〔2018〕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中小旅馆(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5日
 
桂林市中小旅馆(民宿、农家乐)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中小旅馆(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利用私人自建住房进行改造的、面积不超过3000㎡、高度不超
过24m,为消费者提供住宿、农家休闲娱乐(附带餐饮、小型零售)等服务的中小旅馆,包含民宿、农家乐。
  本办法所称民宿、农家乐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农家休闲娱乐(附带餐饮、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超过上述规模的旅馆(民宿、农家乐)及本办法未说明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执行。
桂林建筑  第四条  已投入使用的中小旅馆(民宿、农家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章 消防行政许可
  第五条  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的民宿、农家乐,依据《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第50号),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第三章 消防技术要求
  第六条  中小旅馆(民宿、农家乐)场所所在建筑耐火等级及建筑层数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零售区、厨房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零售区、厨房宜设置在首层或其他设有直接对外出口的楼层。
  第七条  中小旅馆(民宿、农家乐)场所所在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2.2条的规定(通常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6米,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9米)。防火间距不足时,应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措施。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民宿、农家乐连片分布的区域,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给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第八条  中小旅馆(民宿、农家乐)场所周边应设置供消防车到达或靠近的消防车道(净高及净宽不小于4m)及供消防车调头的回车场地(不小于12m×12m)。
  第九条  中小旅馆(民宿、农家乐)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无给水管网的地区,应设置天然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场所所在建筑体积超过5000 m3的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其设置按照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第十条  中小旅馆(民宿、农家乐)场所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每25㎡至少配置一具4kg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二层以上客房、餐厅宜设置紧急逃生绳索、软梯、缓降器;建筑内的房间及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窗,窗的面积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严禁在客房内安装燃气热水器,厨房内使用可燃气体的,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第十一条  中小旅馆(民宿、农家乐)场所所在建筑每个楼层应至少有2个间距不小于5米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1个:
  (一)建筑不超过三层,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的;
  (二)建筑不超过三层,耐火等级为三级,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的;
  (三)建筑不超过两层,耐火等级为四级,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且第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的。
  第十二条  建筑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或室外楼梯,其设置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当主体结构为可燃材料时,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
  第十三条  当建筑采用敞开楼梯作为疏散楼梯或建筑耐火等级低于二级,以及属于民宿、农家乐场所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设置室外金属爬梯;客房门应设置为乙级防火门;二层以上客房、餐厅应配置紧急逃生绳索、软梯、缓降器;
  (二)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三)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40人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时,应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第十四条  建筑内部及外墙装修、外墙保温禁止采用可燃、易燃材料,其中疏散走道的顶棚及疏散楼梯间内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建筑外部设置的广告牌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不得影响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二层及二层以上建筑外窗不应设置防盗网、金属栅栏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从内部易于开启。
  第十五条  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民宿、农家乐厨房防火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灶台周围2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2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第十六条  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敷设时应避开潮湿及高温部位,且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应穿金属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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