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范建筑设计审图有限责任公司与朱世界劳动争议管辖上诉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3
【案件字号】(2021)吉01民辖终1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芳闫明昕张凤英
【审理法官】张芳闫明昕张凤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广西科范建筑设计审图有限责任公司;朱世界
【当事人】广西科范建筑设计审图有限责任公司朱世界
【当事人-个人】朱世界
【当事人-公司】广西科范建筑设计审图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西科范建筑设计审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朱世界
【本院观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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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朱世界主张工作地点在其家中,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执行不坐班工作制,但并未约定被上诉人具体工作地点,根据原审卷宗中朱世界提交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朱世界的社会保险系在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并缴费,根据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桂林市劳人仲字【2020】第267号仲裁裁决书,朱世界住址为广西桂林市七星区XXXXXXXXXXX,根据朱世界提交的身份证,其住址为吉林省德惠市XXXXXXXXXXX,故原审裁定认定被上诉人朱世界在德惠市工作证据不足,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桂林市象山区,故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德惠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3民初135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0:39:50
广西科范建筑设计审图有限责任公司与朱世界劳动争议管辖上诉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桂林建筑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民辖终1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科范建筑设计审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桂林市象山区崇善路16号一楼101。
法定代表人:徐松青,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世界。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西科范建筑设计审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世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德惠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3民初13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广西科范建筑设计审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与朱世界签订的聘用合同虽然约定朱世界不坐班,但并未约定德惠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无论是聘用合同约定的朱世界义务还是现有证据都显示,朱世界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就在广西桂林市。二、原审法院认定德惠市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缺乏有效的证据和严谨的推理,朱世界申请参加原审听证会的证人与朱世界不仅存在利害关系,也不能证明朱世界的工作状态和工作情况,法院应对这些证人证言不予采信。三、即使无法认定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本案也应由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本案劳动争议纠纷,无论劳动合同履行地还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均在上诉人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属于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朱世界在德惠市人民法院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德惠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3民初1355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朱世界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朱世界主张工作地点在其家中,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执行不坐班工作制,但并未约定被上诉人具体工作地点,根据原审卷宗中朱世界提交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朱世界的社会保险系在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并缴费,根据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桂林市劳人仲字【2020】第267号仲裁裁决书,朱世界住址为广西桂林市七星区XXXXXXXXXXX,根据朱世界提交的身份证,其住址为吉林省德惠市XXXXXXXXXXX,故原审裁定认定被上诉人朱世界在德惠市工作证据不足,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桂林市象山区,故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德惠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3民初135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 芳
审判员 闫明昕
审判员 张凤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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