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深证会〔2014〕10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金份额在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不代表本所对基金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本所会员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对基金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完备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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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ETF”)、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LOF”)、分级基金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可以在本所上市交易。
封闭式基金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的基金。
ET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组合证券、现金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按照“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LO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现金按照“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分级基金是指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风险收益分配方式,将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其中全部或者部分类别份额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申赎的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分级基金的基础份额和子份额之间可以通过分拆、合并进行配对转换,分拆、合并的具体规则由本所或者其他办理场所另行规定。
第七条基金份额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
第八条基金份额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九条基金份额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基金管理人最近公布并向本所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或者参考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其准确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第十条ETF发生权益分派的,在权益登记日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其他基金发生权益分派的,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进行除权除息处—2—
理。
第十一条分级基金发生份额折算的,折算完成后次一交易日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最近公布并向本所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或者参考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其准确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第二节竞价交易
第十二条基金份额竞价交易采用限价申报或者市价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第十三条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基金份额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者其整数倍。
卖基金卖出基金份额时,余额不足100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基金份额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
第十四条基金份额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第三节大宗交易
第十五条基金份额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基金份额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多只基金份额合计单向买入或者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份额的交易数量不低于60万份。
第十六条基金份额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成交确认时间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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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15︰00至15︰30。
基金份额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第十七条基金份额协议大宗交易申报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
第三章认购、申购和赎回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ETF、LOF、挂牌申赎开放式基金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可以通过本所认购和申赎,封闭式基金可以通过本所认购。
挂牌申赎开放式基金是指通过本所办理申赎但不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所办理基金份额认购和申赎业务的,应当向本所提交申请,并和本所签署
协议。
第二十条基金份额认购和申赎的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第二十一条本所会员代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和申赎,应当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本所及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结算机构”)认可。本所会员参与ETF份额的申赎,还应当和相关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并签署协议。
第二十二条本所会员接受投资者认购和申赎委托时,应当核实投资者拥有足额的现金、组合证券、其他对价或者基金份额。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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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异常情况导致申赎无法正常进行;
(二)ETF管理人未在开市前公布ETF的申购赎回要素清单(以下简称“申赎清单”)或者申赎清单内容出现重大错误;
(三)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请暂停申赎;
(四)登记结算机构提请本所暂停货币ETF的申赎;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申赎申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
前述情形消除的,本所恢复接受申赎申报,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非法入侵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第二节认购
第二十五条基金份额认购以1000份或者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且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999,999,000份。
基金份额认购申报数量同时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在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可以重复认购,认购申报提交后,不得撤销。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在本所认购基金份额应当使用现金。
第三节ETF份额的申购、赎回
第二十八条ETF份额的申赎,按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最小申赎单位或者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第二十九条ETF份额申赎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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