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200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1.04.10
∙卖基金【文 号】财税[2001]61号
∙【施行日期】2001.04.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10日 财税〔20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继续扶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
〔2000〕8号)中规定的“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止。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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