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贯彻全国安全生产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监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6.11.02
∙【文 号】司发通[2006]81号
∙【施行日期】2006.11.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机关工作
正文
司法部关于贯彻全国安全生产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监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06年11月2日 司发通[200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2006年10月20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通报了全国安全生产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并就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切实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和第四季度安全防范工作进行了部署。为了认真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国监狱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结合10月18日召开的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和部署,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监狱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律法规
和政策措施,加大投入,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明确要求,为加强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搞好安全生产,是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监狱生产是国家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狱执法的重要环节,监狱生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和谐,关系社会主义法制形象。近几年,监狱生产安全状况总体稳定,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安全隐患依然严重存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监狱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82号《通知》和10月20日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切实做好监狱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通知》)、10月20日国务院安委会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加大力度,切实抓好监狱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按照10月18日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立即对监狱煤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此基础上提出监狱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计划。凡是存在国务院《特别规定》列举的十五种安全隐患之一的,一律停产整顿,直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再
恢复生产,国办《通知》规定要求关闭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具体要求如下:一是2007年6月30日以前,在年产15万吨以下(含15万吨)小煤矿(名单〔略〕)从事井下开采的罪犯要全部撤出,安排风险较小的生产项目。罪犯撤出后,各有关省(区、市)监狱局要依法依规对原有矿井做出恰当处置,做到国有资产不流失,不留安全生产的后患。二是要在深入排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对照国办发〔2006〕82号文件列举的十六种应关闭煤矿的具体规定,凡属于关闭范围的,应坚决撤出罪犯,立即予以关闭。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关闭矿井名单的,要立即予以关闭。三是根据现有煤矿的服务年限和生产条件,对资源已近枯竭的监狱煤矿,要确定具体关闭日期和工作步骤,确保逐步安全退出。四是对一时难以退出的监狱煤矿,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改善其安全生产条件,落实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五是要尽快建立健全监狱生产项目准入制度,今后不准再上新建煤矿和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的生产项目,引进其他生产项目也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评估,坚决防止安全风险大的生产项目进入监狱。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区、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和监狱的一把手是监狱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实行一岗双责,既对分
管业务负责,又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人、每个岗位、每个工作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按规章办事。各级领导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加强责任追究,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深入研究,及时予以整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关于监狱的电影 四、进一步加快监狱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步伐。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3〕7号文件关于监狱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制定“十一五”期间监狱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规划”应从监狱工作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坚持监狱生产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监狱管理和改造罪犯工作大局的指导思想。充分利用监狱布局调整的有利时机,加快退出煤炭、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积极发展适宜监狱管理和改造罪犯的产业和产品。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使监狱产业产品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明显改善,为实现监狱生产节约、清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制定监狱产业产品结构调整规划,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一定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将有关重大问题向省(区、市)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指导和支持。
五、全力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第四季度往往是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期。各地一定要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采取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全力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要着重抓好以下五项重点工作:
第一,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坚决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坚决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坚持瓦斯治理与抽采利用相结合,高瓦斯煤矿没有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要尽快建立。继续完善煤矿监测监控系统,需要升级改造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要求,尽快完善。认真做好煤矿通风和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合理组织煤矿生产,坚决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做好瓦斯监测工作。
第二,认真落实干警直接管理的规定。要严格按照《监狱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精神,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监狱煤矿干警下井带班制度。进一步落实干警直接管理,确保每个班次、每个作业点上至少有2名干警带班作业,严禁干警将管理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严禁干警空岗漏班。
第三,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地要加快落实国务院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真正建立起监狱企业投资渠道。监狱煤矿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等《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司法部有关规定,确保增值税返还的10%用于监狱安全投入。安全费用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加大监狱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和安全装备投入,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加强爆炸物品管理。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严禁罪犯从事火工品的管理和放炮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火工品保管、领用和退回制度,确保火工品不遗失。加强火药库安全设施建设,加强值班管理,防止火工品丢失,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抓好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行业管理法律法规,深入开展监狱系统非煤矿山、交通、消防和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对基础薄弱、存在安全隐患的监狱及生产场所进行
跟踪监管,强化重点部位、重点时段、重点人员的管理,坚决防止火灾、交通事故及危险品中毒、污染等恶性事故和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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