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7.20
∙【字 号】桂政发[2005]33号
∙关于监狱的电影【施行日期】2005.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5]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函[2003]15号)和《司法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司发函[2004]230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监狱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权责明确、运行高效、制约有效的要求,从我区监狱工作实际出发,探索符合中国特社会主义监狱制度,采取监狱刑罚执行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执法经费支出和监狱生产收入分开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目标,建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治监、强化职能的原则。实施监狱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和国家关于监狱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加强监狱建设,促进整体工作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强党对监狱工作的领导,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强化刑罚执行功能,全面提高改造质量;有利于公正、廉洁、文明、高效执法,推进依法治监进程。
2.坚持实事求是、稳步实施的原则。按照国函[2003]15号文件精神,从我区监狱工作实
际出发,认真研究广西监狱系统的历史和现状,借鉴先行试点省市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努力实践,突出工作重点和难点,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稳步推进的方法步骤进行,确保监狱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3.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监狱体制改革阶段性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监狱体制改革工作与各项监狱日常工作运行的关系,确保监狱安全稳定,以改革为动力,推动监狱各项工作积极稳妥、扎实有序地全面发展。
二、监狱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总体要求,建立监狱刑罚执行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执法经费支出和监狱生产收入分开的规范运行的监狱管理体制。
(一)机构分开。
按照监狱执法和企业生产的不同职能、性质和特点,建立起监管改造、生产经营两套管理体系,分开运行,独立运作,形成相对独立、有机联系、密切配合、规范运行的新的监狱
管理体制和机制。
1.建立新的监狱管理机构。根据执法和管理工作需要,适当调整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机关内设机构和解决部分监狱单位机构级别偏低的问题,由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商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拟定具体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各监狱的内设机构及人员配备按实际需要,由各监狱提出具体方案,按照程序报批。
撤销市管监狱,具体办法另定。
2.组建新的监狱生产经营管理机构。按监狱管理职能与生产经营管理任务分离的原则,将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生产经营管理职能分离出来,成立广西华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为监狱国有独资公司;各监狱将生产经营管理的职能分离出来,成立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为独立法人,与集团公司形成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对集团公司负责。
监狱企业的基本性质和任务是为改造罪犯提供劳动改造岗位和生产手段,是监狱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特殊企业,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社会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监狱的特殊政
策,讲求经济效益。根据《司法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监狱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司发通[1995]087号)、《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农字[1997]15号)的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授权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对全区监狱企业的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依法对监狱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职能分开。
1.监狱的主要职能。负责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狱内侦查、罪犯生活卫生管理、考核罪犯改造表现、警察队伍管理、罪犯劳动生产现场组织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监管安全稳定,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2.监狱企业的主要职能。监狱企业是监狱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改造岗位和技能培训,承担工人管理职能;具体负责生产计划、原材料供应、产品营销、技术指导、新生产项目和市场开发;协助监狱搞好监狱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狱企业运行机制。
(三)资产分开。
依照财政部、国资委、司法部等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制定具体的清产核资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清产核资结果,以《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行[2003]165号)和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农字[1997]15号)规定为依据,对监狱和监狱企业实际拥有的全部资产和债务进行划分。监狱企业的生产性设施、设备等资产包括机械设备、厂房、库房、生产用车等划归企业;监狱资产包括监狱设施、罪犯习艺性劳动场所、土地等划归监狱;监狱企业生产发展或开发必需利用的土地,监狱无偿提供使用;监狱与子公司共用的固定资产,如办公楼、水电设施等暂由监狱统一管理。监狱生产形成的债权债务按照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监狱困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1]73号)规定及其他有关政策处理后划归企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债务划归企业:监狱基本建设形成的债务划归监狱;监狱与企业之间因经济活动形成的债务由监狱负担。资产划分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人员分开。
1.监狱人民警察。
(1)刑罚执行岗位的监狱人民警察。刑罚执行岗位的监狱人民警察编制数按照在押犯总数的18%配备,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警察法》进行管理。离退休的监狱人民警察由监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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