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承诺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合同承诺的⽆效情形有哪些
承诺⼀词,在现代社会的交易中经常出现,它是受要约⼈根据要约内容向要约⼈发出同意要约的⼀种民事⾏为。那么合同承诺的⽆效情形有哪些?很多⼈都不清楚,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承诺的⽆效情形有哪些
1、承诺撤回
承诺书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四百⼋⼗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主观上欲阻⽌或者消灭承诺发⽣法律效⼒的意思表⽰。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因承诺的撤回⽽损害要约⼈的利益,因此,承诺的撤回是有条件的,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效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
2、承诺超期
承诺的超期,也即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主观上超过承诺期⽽发出的承诺。迟到的承诺,要约⼈可
以承认其效⼒,但必须及时通知受要约⼈,因为如果不及时通知受要约⼈,受要约⼈也许会认为承诺并未⽣效或者视为⾃⼰发出了新要约⽽希望得到要约⼈的承诺。
3、承诺延误
是指承诺⼈发出承诺后,被外界原因⽽延误到达。受要约⼈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及时通知受要约⼈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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