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发布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9.24
∙【分 类】其他
正文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新的征程上,我们必须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将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人民法院担负着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职责,通过司法裁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是努力让人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选取了江苏法院一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案例,现予发布。这十件案例是2020年以来发生法律效力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例,涵盖民事、刑事、知产审判、环境资源等审判领域,从不同方面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希望通过案例的宣传,弘扬社会正气,树立时代新风,引导向好、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
案例一
居委会敬老爱老获遗赠,众子女不孝丧失继承权
裁判事项
王大爷独居多年,在年近八旬时与街道居委会签订协议约定,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负责其生活起居和养老送终,王大爷所有的财产在寿终后归居委会。此后居委会一直安排专人照顾王大爷起居和就医陪护,直到王大爷94岁去世,还为其操办了丧事。此后,王大爷的四个子女得知消息,从外地赶来要求继承遗产,与居委会产生争议。居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养老送终协议有效,王大爷名下的财产归居委会所有。法院审理认为协议有效,居委会作为扶养人,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履行了扶养义务,应按约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而四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无权要求继承遗产,依法判决王大爷名下财产归居委会所有。
案例价值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自古以来,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终既是家庭内务,也是国计民生之事。虽说血浓于水,但众子女十多年时间里对老人不问不顾,得知老人去世后却要求继承财产,有违孝道。居委会诚实守信、受人之托忠人
之事,悉心照顾、关爱老人,使耄耋老人安享晚年,满意地走完生命最后一程,有力地弘扬了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也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二
五岁幼童好意帮扶,发生事故无需担责
裁判事项
五岁的小兰、小玲一起参加某舞蹈中心的培训。一天,在练习下腰动作时,小兰未能及时起身。站在小兰右侧的小玲,上前将小兰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致小兰后背着地,跌坐在地上。此时,舞蹈老师正在帮助其他未能起身的学员,并未察觉上述情况。当晚,小兰下肢疼痛,经送医诊断为脊髓截瘫。小兰诉至法院,要求小玲和舞蹈中心承担赔偿责任。法
院审理认为,在小兰下腰起身困难时,小玲出于善意自发前去帮助,既无伤害故意,也无相应的认知能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舞蹈中心未能尽到监督、管理、保护职责,致使事故发生,应承担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对小玲的诉讼请求,判令舞蹈中心赔偿小兰全部医疗费及相关费用。常州购物
案例价值
"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提倡与人为善、助人为乐。本案中小玲出于好意帮扶同学,本身并无过错。舞蹈中心在指导幼童下腰训练时未能提供充分及时的保护,才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5岁孩子帮助同伴的真诚善念,应予充分肯定并得到法律保护。本案裁判弘扬了互助友爱的中华传统美德,让"扶不扶"不再是难题。
(来源: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三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文身违法侵权
裁判事项
吴某从事文身经营,其中约七成的顾客为未成年人,所文图案有"一生戮战"、二郎神、关羽、画臂等,所用颜料含有毒成分。部分未成年人因文身导致就学、就业受阻,当地检察机关遂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文身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带来社会公众,也会使其入学、参军、就业受阻;吴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发展权、参与权;同时,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消费的行为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依法判决吴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并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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