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陆恒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裁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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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银杏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卢力,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陆恒,*,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陆恒犯罪一案,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人陆恒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陆恒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二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因被执行人陆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恒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2022年9月5日,本院通过集约化集中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陆恒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送达信息反馈已签收。
2、2022年8月30日,本院通过江苏省“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陆恒的户籍、工商、公积金、银行、不动产、车辆、购物地址等财产信息,反馈信息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陆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3、2022年8月30日、8月31日、9月30日、10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及税务、证券、保险、工商总局等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陆恒的财产情况,发现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账户多个(均余额不足,仅有零星存款)。冻结期限十二个月,冻结到期日为2023年8月30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陆恒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经向自然资源部、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陆恒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6、2022年10月8日,本院委托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辖区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前往户籍地查被执行人,反馈信息显示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也未查到被执行人。
7、2022年10月24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2022年10月25日,本院前往常州市天宁区查被执行人,未发现其下落及财产线索。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5000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按生效刑事判决书的内容缴纳罚金。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
进行了调查,但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的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院提出
异议,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曹永高
审判员  丁 淼
审判员  王笑一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常州购物书记员  王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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