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资料
家庭农场发展与经营
讲课内容:
1、家庭农场的历史与概念
2、示范型家庭农场具备条件
3、家庭农场政策扶持
4、家庭农场经营策略
  一、家庭农场的历史与概念:
1、家庭农场背景
2012年,全国农产品出口增速明显放缓,是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降幅最大的一年。山东省是我国的农业出口大省。山东省农业厅信息显示:2012年山东农产品出口150.2 亿美元,同比下降2.3%。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实是,农产品出口结构正在发生变化。低端产品、低端市场出现萎缩,高端市场、高端产品持续增长;深加工、品牌农产品出口增势强劲,而初级、鲜活农产品出口有大幅下降的趋势。
    这个进出口现实,使得“家庭农场的概念在2013年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文件称: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
家庭农场的闪亮登场:
一是城镇化、工业化的必然途径。农业人口的大量转移和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减少,留在农村从事农业人员的身体、技术素质弱以及生产工具的落后。难以胜任现代农业的要求。
二是解决有人从事农业(种田)的需要。农村的田地要有人耕种,需要有能力、会耕种的职业人来担当此重任,家中的一亩三分地,是难以养活你们这些能人的,成百上千亩的土地才是你们的用武之地。
三是农副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家庭农场今后将更注重品质、品牌,产品质量可追踪,更易于政府监管。
四是提高土地产出率的有效方式。适度规模的集约化生产能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农场主的经济效益。家庭农场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
2、家庭农场概念
  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 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它与种养大 户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是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而后者是自然人。
3、“家庭农场”工商登记
  是否需要工商登记
  家庭农场是以市场交换为手段,以盈利为目的而进行的商品化生产,而非满足自身需求,且家庭农场的产品为商品,须进入市场流通,因此应当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名称中可以含有“家庭农场”字样,这是家庭农场与种植(养殖)大户的根本区别。
  “家庭农场”可以登记为哪些组织形式
  鉴于家庭农场的家庭经营特征,可以办理的组织形式(类型)有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个人独资企业(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家庭成员中参加务农的成员为全体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家庭成员中参加务农的成员为股东)。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一定义,家庭农场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从业者(含家庭农场)的联合组织,因此家庭农场不宜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登记有哪些条件
  除了按照相应组织形式提交登记材料外,办理家庭农场还应当符合以三个条件:
  一是经营范围必须是是以养殖、种植为主的初级农业,而非以旅游、休闲、娱乐等为主的休闲化农业或以农产品深加工的工业化农业;
  二是经营者须提交自身及家庭成员身份为农民的户籍证明和家庭成员间亲属关系的证明(户口簿上已证明的无需提交),共同参加家庭农场经营的家庭成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是应当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经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示范型家庭农场具备条件
目前,怎么样的中国式家庭农场才能算合格规范的?今后一段时间将成为示范型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具备以下条件即可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1、有资质。家庭农场经辖市(区)委农工办认定,有规范名称(如:XX镇(街道)XX(名称)XX类型家庭农场),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固定场所,有财务核算管理,收支记录规范。家庭农场负责人应是常州市本地农村户籍,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业人员
家庭成员为主(农业合作社经营范围不少于2人),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常年雇工指在家庭农场受雇期限年均9个月以上或按年计酬的雇工)。经营产业符合常州市及当地农业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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