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业部2007版)
专业合作社章程
【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一)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二)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三)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四)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1. 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2. 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3. 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4. 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五)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六)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
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七)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八)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九)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以上,……等。】
(十)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十一)本社成员的权利:
1.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 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 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7. 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8.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十二)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
有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十三)本社成员的义务:
1.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 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 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 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5. 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 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7. 承担本社的亏损;
8.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十四)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1. 主动要求退社的;
2.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 死亡的;
4. 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5. 被本社除名的。
(十五)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十六)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十七)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 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2. 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3.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十八)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农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 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4. 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 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6.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 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9.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11.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2. 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十九)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二十)本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二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2.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3. 理事会提议;
4.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