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 2016.6.20_百...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六年六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A股股票、B股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两网
及退市公司A类股份及B类股份、优先股、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权证等证券的查询业务,
查询内容包括证券持有余额、证券持有变更、证券冻结情况、证券冻结变更、指定交易/证券托管和指定交易/证券托管变更等。
司法协助下的证券查询业务,参见本公司有关规定。
二、查询方式
申请人可就近前往指定交易/证券托管券商办理远程查询,也可以至本公司京、沪、深三地任一柜台办理查询。
申请人办理B股股票、两网及退市公司B类股份查询,需前往对应分公司柜台办理,B股股票的查询还可前往指定
交易/证券托管券商办理远程查询。
对于无指定交易的沪市A股证券账户,申请人可前往已与本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的券商处办理远程查询,也可以至本公司京、沪、深三地任一柜台办理查询。
(一)到本公司柜台申请查询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本公司柜台业务人员对申请
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查询业务。
2、申请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缴费后,向本公司领取查
询结果和发票。
(二)通过远程方式申请查询
1、上海市场
(1)PROP系统提供证券持有及变动查询服务。申请人可向证券公司提交申请材料,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直接到本公司柜台办理的要求相同。证券公司业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查询业务。
(2)查询3年内任一交易日持有余额和最近3年以来的持有余额、持有变动历史记录,通过PROP“证券登记模块-证券查询-证券账户持有查询和证券账户持有变动查询”功能自助查询。查询3年以前的持有变动记录或因继承引起的过户查询过出方未指定交易账户证券余额的,通过PROP“营业厅-账户业务-证券查询申报”申报。申请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缴费后,向证券公司领取查询结果和发票。
(3)证券公司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承担审核责任,并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证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本公司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要求,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
2、深圳市场
(1)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提供证券持有、变更和冻结信息查询服务。申请人可委托具有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
平台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收费标准与直接到本公司办理的要求相同。
(2)申请人申请证券查询电子数据的,由证券公司从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提交并下载查询结果出具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证券查询书面证明的,由证券公司从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提交,本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证券查询书面证明邮寄至申请人指定的地址。
(3)证券公司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承担审核责任,并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证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本公司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要求,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1)申请人可就近向主办券商申请远程办理查询业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收费标准与直接到本公司办理的要求
相同。券商b
(2)主办券商审核材料无误后通过本公司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提交本公司。申请人申请电子查询数据的,本公司在审核通过日反馈查询电子结果,由主办券商从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下载查询结果并出具给申请人,申请电子查询数据免收费用;申请人申请证券查询书面证明的,由主办券商代收证券查询手续费(本公司通过主办券商结算备付
金账户扣收),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将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证券查询书面证明邮寄至申请人指定的地址。
(3)主办券商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承担审核责任,并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确保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本公司
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时,主办券商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要求,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
(一)境内自然人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时,需提交:
1、《证券查询申请表》(可现场填写);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二)自然人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时,需提交:
1、《证券查询申请表》(可现场填写);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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