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没有通知,大股东也不能随意做决定
各位学员大家好,我是刘其律师,欢迎来到《企业法律陷阱与防范》课堂。
本节课我来讲解一下,召开股东会经常遗漏的一个关键点,就是通知义务,如果该义务有瑕疵或者没有履行,哪怕是公司大股东,做出的股东会决议也会被撤销。
先让我们看一个小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小型服饰公司,仅有两名股东,苏先生占股80%,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马先生占股20%。
由于苏先生持股比例较高,是公司绝对控股的大股东,所以直不把马先生放在眼里。
由于扩大产能需要,公司决定于2018年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所有股东进行增资。
大股东苏先生先是打电话给马先生,但是电话无人接听。于是在2018年8月1日,大股东苏先生通过快递方式,将开会通知书寄给了小股东马先生,但快递显示马先生未签收。
最后,苏先生于2018年8月10日,也就是开会前10天,在当地报纸发了一份通知,要求股东参加股东会,但是现在买报纸的人很少,马先生也没有看到通知。
过了几个月,马先生听说公司召开了临时股东会,并且通过了增资这样的大议案,由于自己没有参会,所以股权比例被稀释了。马先生作为小股东很生气,直接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2018年8月20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
但是公司的大股东苏先生说,自己已经打了电话,发了邮件,最后还登报通知,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临时股东会程序合法有效。
那么问题来了,公司这一次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通知股东参会,是股东会召开的必要程序,如果公司没有履行通知义务,那么股东会召开程序就有瑕疵,有了瑕疵,股东会决议也将面临被撤销风险。
另外,无论持股比例多少,只要股东在公司股东名册上,都有参加股东会的权利,哪怕这些小股东没有表决权,他们也有出席股东会的资格,他们也享有法律赋予的知情权、质询权等一系列股东权利。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一般情况下,会议通知不会遗漏时间与地点,但是经常遗漏审议议题。所以在会议通知中,必须要把决议事项描述清楚,比如选举董事,应把董事候选人资
料一同附上。
在实务中,通知股东参会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快递通知,电话通知,口头通知,邮箱通知、专人通知、公告通知等等。
最常见的是邮寄送达,因为相对于其他几种方式,这种方式比较容易保存证据,而且费用较低。如果邮寄送达不到,再使用登报公告方式进行通知。
除了通知方式外,还要预留出股东的反应时间,如果公司准备8月20日开会,你8月19日才通知,股东可能连机票都订不上。
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这样预留出半个月的时间,完全够股东处理完手头事情参会了,当然,公司章程也可自由约定通知时间,比如公司较大,可以约定提前30日通知,公司较少,可以约定提前10日通知。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约定,那就是法律规定的提前15日通知。
在本案中,大股东苏先生采用邮寄送达方式是比较好的,比电话通知容易保留证据,但小股东马先生没有签收,因此不能视为有效送达。接下来,苏先生又使用了登报方式进行送
达,登报的时间是8月10日,与股东会召开日期8月20日,仅提前了10天进行通知。
而该公司的章程,没有对股东会通知时间进行特殊约定,所以默认应该提前15日进行通知。
这样一来,通知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少了5天,因此股东会通知程序有瑕疵,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也是无效的。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该公司大股东苏先生占股80%,小股东马先生仅占股20%,但是公司不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小股东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
因此,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我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第一、制作股东通讯录,企业应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等内部文件中明确股东接受各式通知的有效送达地址,同时股东负有变更地址或后及时通知公司更改通讯录的义务
第二、在上述文件未能载明的情形下,通知人应确保送达地址是参会人实际可以接收到的地址;因为实践中,自然人或者法人股东送达地址五花八门,实际经营地、注册地、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地都有。
所以在进行快递送达保留寄送原件单据和送达回执,尽量避免无效送达
第三、若通知人以方式送达,建议通知人打开邮箱查看回执这样一旦对方查看邮件,就会有回执,方便固定证据。
第四、穷尽上述送达方式之后,仍未能将开会通知送达开会人的,通知人可进一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通过报纸公告送达开会通知,如果股东仅在本省,可以选择地方性报刊公告,如果股东遍布全国,需要选择全国性报刊公告
但还要注意一点,对于某些特殊表决事项,即使是大股东也不享有表决权
第一、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被担保的股东对于担保事项的决议,不能行使表决权;
第二、对未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作出除名决议时,该未履行义务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三、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对于限制其股东权利的决议,20大召开几天该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公司股东作为公司董事、高管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以及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的,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对是否准予该类行为进行股东会决议的,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第五、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转让股东不得对其能否对外转让股权的决议进行表决。
以上五种情况,股东不享有对应事项表决权,请一定注意。
最后,本课程附带16份落地文本,需要的话请查看专栏简介。另外,各位学员如有法律小问题可以转发留言评论,我会第一时间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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