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与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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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195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坤,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星如,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教场口1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职工。房改房买卖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王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研究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实体审理本案。事实及理由:一审裁定认定王军与机械研究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单位内部分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该事实系法院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首先,王军与机械研究公司于2000年8月31日签订《购房意向书》,同年12月28日签订了《自动化所集资建房职工购房买卖契约》,购买了北京市西城区人定湖西里16号楼1门60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000年11月8日王军与机械研究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签订了《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王军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了所有款项,按期归还贷款;同时,合同约定由机械研究公司负责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由此可见,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系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次,机械研究公司在已经为其他多数购房者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迟迟不为王军办理,在经王军多次提醒催促的情况下,机械研究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机械研究公司迟延履行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义务,已严重违约。王军依照原
《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起诉至人民法院合理正当。一审法院认为王军是根据房改政策以优惠价格从单位内部购买所得,从而认定王军与机械研究公司是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产生的纠纷,系央产房相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这一观点系事实认定错误。实际上,王军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严格按照购买要求进行,没有占用任何福利政策,双方根据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王军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提供公积金贷款。虽然该房屋买卖的价格不由市场供应关系决定,房屋销售对象也存在一定限制,但是该协议仍然是属于合同纠纷范畴,并非一审法院所说王军与机械研究公司是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产生的纠纷,系央产房相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该认定并没有结合客观情况,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王军提出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基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提出,故本案纠纷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后,王军与机械研究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00年已经订立,王军的义务早已经履行完毕,王军常年多次与机械研究公司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配合王军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其对于合同的履行存在恶意,该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王军的合法权益。
机械研究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王军的上诉意见。双方都认可王军是我公司退休职工,本案涉及的房屋为央产房,是王军根据房改房政策以优惠价格在单位内部购买所
得,该房屋的买卖价格确实不由市场价格决定,销售对象存在限制。我方一直配合办理房产证手续,但是办理房产证需要征得国管局的同意,现在的问题是办证过程中因遇到政策问题而导致。本案是单位内部分房引起的纠纷。
王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机械研究公司继续履行《自动化所集资建房职工购房买卖契约》,为王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机械研究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认可王军系机械研究公司退休职工,案涉房屋为央产房,系王军根据房改政策以优惠价格从单位内部购买所得。该房屋买卖的价格不由市场供应关系决定,且房屋销售对象存在限制,具有一定的政策背景。王军提出的诉讼请求目的在于要求单位办理央产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因此王军与机械研究公司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产生的纠纷,实质系央产房相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该纠纷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产生的纠纷,而应属于单位内部分房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王军的起诉,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审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裁定:驳回王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情况,涉案房屋属于央产房。王军要求机械研究公司为其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涉及央产房办证的相关政策、流程、手续审核等,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军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王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慧
审 判 员  李汉一
审 判 员  易晶晶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谭雅媛
书 记 员  张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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