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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帅商贸有限公司与莫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0 
【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68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耿燕军张玉贤刘洁 
【审理法官】耿燕军张玉贤刘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北京金帅商贸有限公司;莫莹 
【当事人】北京金帅商贸有限公司莫莹 
【当事人-个人】莫莹 
【当事人-公司】北京金帅商贸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赵京京北京华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京京北京华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京京 
【代理律所】北京华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金帅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莫莹 
【本院观点】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莫莹的起诉,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无不当;金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莫莹的起诉,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无不当;金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房改房买卖【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15:45:06 
北京金帅商贸有限公司与莫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68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帅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记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京京,北京华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莹。
     上诉人北京金帅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金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提起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经充分调查即作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的认定,其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仅于2019年12月27日进行过一次单方面听取被上诉人意见的谈话,由于上诉人代理人并未出庭而未能与上诉人询问、核实任何关于房改房的相关问题,且一审法院拒绝向上诉人提供被上诉人在该次谈话中提交的包括东城住建委答复在内的证据材料,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一审法院未经审理及调查核实草率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所作裁定与2020年1月18日中央政法委会议精神不符;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莫莹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
     莫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金帅公司退还与莫莹意向金217.6万元以及按日万分
之五计算自2019年7月10日至实际退还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金帅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莫莹与金帅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莫莹以每平米68000元的价格协助金帅公司腾退东总布2号楼4单元502室房屋,房屋面积为40平方米,房改对象为赵金华;截止2018年6月4日,莫莹已按照意向书及金帅公司的付款指示支付房改款217.6万元整;2019年5月,金帅公司告知莫莹不能在《意向书》约定的一年期限内(即2019年6月4日)办理完成房屋腾退手续;2019年5月29日,莫莹、金帅公司协商一致对原《意向书》解约,并签署《解约协议》约定于该协议签署三十个工作日(即2019年7月10日)内退还莫莹已支付的全部意向金2176000元;经多次催要,金帅公司未能退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初步查明,莫莹(乙方)与金帅公司(甲方)于2018年4月23日签订《意向书》,约定:甲方系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总布胡同2号楼1-6单元、东城区宝珠子胡同6号楼1-3单元、东城区大羊宜宾胡同31号院1号楼3-5单元、35号院1号楼1-7单元、东城区大羊宜宾胡同2号楼1-7单元房屋的产权单位,上述单元房共计69套房屋,甲方具有上述楼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述房屋目前由甲方员工、员工家属及外单位人员租用;甲方计划根据北京市相关政策对上述房屋进行房改;乙方同意协助甲方对甲方公司名下的房屋面积为40平方米(此面积以实际测绘的面积为准)进行腾退工作;乙方自愿协助甲方支付腾
退费用,按每平米人民币68000元,合计人民币2720000元用于腾退安置;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总款项的80%,即人民币2176000元,乙方于标的房屋完成房改并获得房产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20%款项,即人民币544000元;甲方在腾退工作完成后负责办理变更标的房屋承租人的相关手续,乙方应当全力配合;甲方办理腾退原承租人、变更承租关系的期限为一年,自乙方按本协议生效第二条约定第一次付款成就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若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完成腾退或者未能办理房改房手续的,甲方将乙方已实际支付的腾退款全额退还给乙方;甲方按照国际相关规定进行房改后,如甲方因无法预料的原因导致标的房屋未能如期进行房改,以及后续流程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上述协议的下方标注:“本人认可东总布2号楼4单元504室,面积39.9平方米,房改对象:赵金华。2018.11.16莫莹、赵金华”。上述协议签订后,莫莹根据金帅公司指示,将购房款1万元汇入李东东个人账户,将购房款216.6万元汇入金帅公司账户,金帅公司向莫莹出具了217.6万元房改款收据。2019年5月29日,莫莹与金帅公司签订《解约协议》,双方《意向书》解除,金帅公司于三十个工作日内退还莫莹已支付的全部意向金217.6万元。2019年9月12日,莫莹与金帅公司签订《还款计划书》,载明因金帅公司经营周转困难,莫莹给予金帅公司一定宽限期,约定了具体还款期限。后金帅公司未按照约定退还莫莹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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