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章程
公司人事管理章程
总公司人事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对总公司职工的招聘、录用、考核、聘任、解聘、教育、培训、调配等实行有效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的所有职工。
    第二条总公司人事管理根据总公司人事本部(简称人事本部,下同)统一管理与总公司各部门(简称各部门,下同)相对独立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第三条总公司招聘录用职工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本公司职工也可推荐。推荐人员执行亲属回避制,回避人员以国家公务员规定的回避人员为准。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总公司招聘录用的职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11。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中级以上职称。至少掌握一门外语(应达到非英语专业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水平),会使用计算机。
    (三)具有胜任本职岗位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
    (四)身体健康,相貌端正,年龄为25至40岁。
  第五条总公司招聘录用职工的专业要适合其业务岗位,在一个部门内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要占有适当的比例。
  第六条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可向人事本部提出招聘人员申请,申请的内容如下:
    (一)拟安排工作岗位;
    (二)要求所学专业;
    (三)在性别、年龄和职称方面的具体要求;
    (四)其它特殊要求。
    第七条人事本部根据总公司的总体情况和各部门需求情况,向用人部门推荐应聘人员,并附有关材料(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个人手写详细简历),由用人部门进行面试和业务考核。
    第八条用人部门将业务考核的试卷和考核成绩、考核鉴定提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根据总公司的招聘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及外语、计算机等基本技能的测试。考核合格后人事本部安排拟来人员填写《拟来人员登记表)转用人部门签署聘用意见。用人部门同意聘用后,人事本部安排拟来人员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第九条拟来人员体检合格后,人事本部签署审核意见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即可通知拟来人员到岗上班试用。
    第十条人事本部可根据总公司的发展和需要直接派遣人员到各部门,各部门有义务接收并安排工作。
第三章    试用和转正
    第十一条新职工上班的第一天,人事本部安排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岗位职责协议书并对
其进行岗前教育,发给考勤卡。上述工作完成后,新职工持人事本部发给的职工到岗通知书到所在部门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新到岗职工均有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职工如有意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满前十五天写出本人试用期工作总结及转正申请提交所在部门申请转正,所在部门总经理应在该职工试用期满前十天向总公司人事本部提交对该职工试用期的书面考核鉴定、转正意见并附上该职工试用期总结和转正申请。
  第十三条人事本部审核职工所在部门上报的转正材料后填写《职工试用期鉴定表》,由职工所在部门评议鉴定后经人事本部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试用职工的转正日期以所在部门的鉴定时间为准。鉴定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以试用期满当天为准。
    有突出贡献者可提前转正,但应由所在部门进行全面鉴定并附有突出贡献材料,人事本部审核符合要求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办理转正手续。提前转正的职工转正时间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所在部门应将考核鉴定报人事本部。
人事本部审核并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十五条试用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一)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可能影响工作或危及同事身体健康;
    (二)不遵守总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
    (三)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没有完成工作任务;
    (四)泄露总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
    (五)利用总公司的条件为他人从事经营服务;
    (六)道德水准低下,思想意识不良;
    (六)有其它严重破坏总公司形象、损害总公司声誉的行为。
    第十六条人事本部负责拟制应届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和复转军人的年度接收计划,并具
体安排上述人员的工作岗位。各部门均不得自行接收、安排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到本部门实习或见习。
第四章  各级岗位的考核、聘任、解聘
    第十七条总公司根据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总公司全体职工进行考核,并对符合各级领导岗位任职条件的职工予以聘任,对不符合各级领导岗位任职条件的职工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总公司各级岗位考核的权限如下:
    总公司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由总公司总经理直接考核。
    各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处级经理由人事本部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总公司总经理汇报。
    各部门一般职工由各部门总经理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可对各部门的一般职工进行抽查考核。
    第十九条总公司以各级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分别在当年的七月和次年的元月对总公司的各级岗位的职工进行考核。届时职工个人应写出在本岗位期间的业务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按考核权限呈报有关领导和部门,由人事本部具体安排考核。
    第二十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才、勤、绩四个方面:
    (一)德:思想品德,工作作风。
    (二)才:业务能力,管理水平。
    (三)勤:工作态度,开拓精神。
    (四)绩:工作绩效,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考核的具体办法:领导考核与众评议相结合;统一考核与分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察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工作表现与岗位职责、任期计划目标相结合。所有的考核要有表格和文字记载材料。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与岗位聘任、解聘、工资级别升降、奖罚挂钩。
    第二十三条部门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聘期为一年,由总公司分管领导提名并提供推荐材料,人事本部考核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任职。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处级经理聘期为一年,经部门总经理提名并提供推荐材料,人事本部考核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任职。
    第二十五条聘任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有开拓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三)密切联系众,善于团结同志,顾全大局,维护公司的信誉。
    (四)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和管理工作。
    (五)敢于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有工作实绩。
    第二十六条拟聘各级领导岗位的人员,经人事本部考核、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需在
拟聘岗位上准职半年,暂为负责人。根据各级领导岗位准职人员在本岗位准职期间的实绩、工作情况决定是否正式聘任。
    第二十七条拟聘处级经理人员在准职期间享受一般人员最高档的工资待遇;拟聘部门副职人员在准职期间享受处级经理的工资待遇;拟聘部门正职人员在准职期间享受部门副职的工资待遇。
第五章    调入、调出、除名
    第二十八条职工转正后均应办理正式调人手续,由本人写出调人申请,包括到总公司工作的时间、转正时间及从何处调入。职工所在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由人事本部办理正式调入手续。
    第二十九条无论何种原因,职工与总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办理调出手续。暂时没有接收单位的,总公司予以保留人事档案三个月。三个月满尚未办理调离手续的,总公司将按规定把其行政关系及人事档案转至有关社会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符合除名条件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职工所在部门应向人事本部提交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及处理意见,经人事本部审核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除名手续,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被除名职工的人事档案移交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
第六章    工资、福利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执行以岗定薪的工资制度。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均可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职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工资与福利待遇,工资采用下发薪的方式于每月月终当天以货币形式发给。新到岗试用职工首月按照实际到岗工作日数发给工资及各种补贴。转正的职工自转正当月享受正式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新到岗正式调入职工、接收的复转军人,以工资转移通知单的时间为准发给工资,其它福利按实际工作日发放。
    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在一日至十五日报到的,按见习期工资的100%发给首月工资;十六日以后报到的,按见习期工资的50%发给首月工资。
    正式聘任各级领导岗位的人员自正式聘任之月享受被聘岗位的工资待遇。
    每年根据国家物价调整比例,并结合实际情况,职工工资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总公司实行医药补贴制度,并根据以下比例和数目按月发给职工医药费。
    (一)部门正职以上按工资标准的13%发给。
    (二)部门副职、处级经理按工资标准的11%发给。
    (三)一般职工按工资标准的8%发给。
    (四)试用职工按每月70元发给。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大病住院,下列费用按比例报销:
    费、药费、手术费、输血费、输氧费、理疗费、敷料费、检查检验费、订床费、取暖费。救护车费、担架费。
    第三十五条职工大病住院予以报销的费用比例标准如下:
    (一)部门正职(含部门正职)以上报销100%。
    (二)其他职工报销90%。
    第三十六条职工住院期间,按住院时间停发当月医药费。
第七章    考勤
    第三十七条总公司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各种考勤与职工的总收入挂钩。职工缺勤,区别缺勤事由扣发相应的工资及补贴。
    职工请事假,按缺勤日扣发日总收入(不含医药费,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计算);其他的各种缺勤(病假、产假、婚假、丧假、公假、探亲假、按规定给予的路程假并有证明者)按缺勤日扣发除基本工资(含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外的其它日总收入。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设立兼职考勤员,按照总公司工作时间规定,对本部门职工逐日考勤记录,25日前汇总,经部门总经理审核签字,25日报人事本部,经核对无误后,作为发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全体职工均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的休假。
    第四十条考勤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要追究部门总经理或负责人的责任,发现一次扣罚部门总经理及本人各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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