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员工调动管理制度
工厂员工调动管理制度
工厂员工调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员工调动管理,规范员工调动程序,给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创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半年以上员工。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岗位调动包含
(一)因公司工作需要要求员工调动的;
(二)员工自愿提出换岗的(不限岗位);
(二)在公司工作半年以上,工作突出,各方面优秀,部门认可,可申请调动;
(二)调入部门主管必须面试通过,并告知原主管,人事主管批准,调离时间1-2个月完成;
(三)高职位转低职位无试用期,公司内部人员转岗试用期1个月;
(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员工岗位发生变动的。
第四条 员工调动程序
1、员工与调出、调入部门协商调动事宜;
2、调动员工到人事部领取《员工调动申请表》;
3、新工作部门领导面试核查;
4、报人事管理部门审核;
5、通知原部门管理;
6、办理员工调动交接手续,并将资料返人事管理部门;
7、人事管理部门发《调动函》至员工调入部门;
8、调动期一般情况下,定在次月1日,因工作关系不便在次月1日调动的,经与调出部门及调入部门协商后,也可予以批准。
第五条 员工调动后薪资变动管理
(一)因公司工作需要,公司对员工岗位进行平行(职级不发生变化)调动的。调动后薪资参照调入部门的薪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调动前薪资水平。
(二)因员工个人原因提出调动的,调动后薪资参照调入部门的薪资水平,但不得高于调动后同类岗位最高薪资水平。
(三)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目前岗位工作,发生岗位调动的。参照调动后同类岗位薪资情况定薪。
(四)该条(一)、(二)、(三)条规定主要适用于等级工资制员工。
(五)调入之后薪资按照公司调入部门的定薪、 考核规定执行。
第六条 员工未办理调动手续的,不得随意调换岗位。违反员工调动程序的,按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第七条 员工调动的,原部门需办理工作、物品等交接手续,手续不清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原部门承担。
第八条 本制度2015年1月1日起生效。
公司内部人事调动管理制度2016-09-19 19:34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人事调动工作,保证公司内部各部门的员工调动工作能够有序、及时的完成,适应公司的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但不包括临时工、返聘员工和兼职人员等人员调动。
第二章 调动类别
第三条 调岗
当公司内部出现岗位空缺时,除考虑内部提升及外部招聘外,亦考虑平级调岗。公司有关部门及员工本人可提出调岗(详见招聘管理办法第五章十四条) :
A、公司提出调岗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取得调出与调入部门经理的同意后,填制《工作调动表》,按人员招聘权限报公司领导批准。
B、员工提出的调岗,应由本人提出书面调岗申请,填写“工作调动表”并报所在部门经理同意后,填写“工作调动表”,由人力资源部参照员工招聘录用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条 借调
由于某项工作需要,各个车间之间临时借入人员,在完成某项工作或借调期满时需返回原部门。被借调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情况不变,有下面两种:
1) 调动人的工资及考核仍在原部门,由原部门负责,福利待遇按调动人原待遇、原规定执行;
2) 调动人的劳动关系仍在原部门,工资及考核由调入部门负责,福
利待遇按调入方的规定执行。
借调不需要填写调动表,但须借调部门与调动部门经理协调好,借调工资及考核由调入部门负责的需向人力资源部报备,发生问题由借调双方部门负责协调。
第三章 任命及调动
第五条 公司内部招聘或公司指定人员发生岗位变动、公司会议中形成的调动员工的会议决议,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由战略规划部下发公司红头文件进行任命,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由战略规划部下发岗位变动通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本人及调入、调出部门(借调不发通知,长期借调或职能部门借调将发)。
第四章 职位升迁
第六条 员工职位升迁,部门内部升迁不调离原岗位的不填写调动表,除此以外由本人填写工作调动表,并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升迁职位的聘用权限报公司领导批准,并根据级别由战略规划部以公司红头文件下发到公司各部门。
第五章 员工调动工作原则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公司各部门、公司可申请在公司内部调配人员。非工作需要或无特殊原因的人员调动一律不予办理。
第八条 人员调动审批手续必需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再由公司领导批准。
第九条 调动人员审批手续办理完毕,按规定办理完调离原工作岗位手续后,方可到调入部门报到,否则不得离开原部门和工作岗位。
第十条 未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明确调动的,或调动双方自行私下调动的,一律视为无效调动,公司将根据公司制度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
工作调动表
年 月 日
工作调动表
年 月 日
公司人员调动与降职管理规定2016-09-19 8:13 | #3楼
(一)目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人员的调动与降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人员调动管理
第二条 调动的定义
调动是组织内平行的人事异动,既没有提高职位,也不扩大调动人员的权力和责任,不增加薪金。
第三条 人员调动的原则
人员调动必须符合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 符合公司的经营方针;
2. 符合相关的人事政策;
3. 提高员工任职能力做到适才适用。
第四条 人员调动的实施
依据以上原则凡属下列情况的员工可以实施职位调动
1. 配合公司的经营任务;
2. 调整公司结构促成公司员工队伍的合理化
3. 适合员工本人的能力
4. 缓和人员冲突维持组织正常秩序。
(三)人员降职管理
第五条 降职的定义
降职即从原有职位降到较低的职位,降职的.同时意味着削减或降低被降职人员的地位、权利、机会和薪金,所以降职实际上是一种带有惩处性质的管理行为。
第六条 降职的原因
大多数情况下,下列情形可对员工进行降职处理:
1.因为公司机构调整而精简工作人员;
2.因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调任其他工作又没有空缺;
3.应员工要求,如身体健康状况不好不能承担繁重工作等,而对员工降职;
4.依照考核与奖惩规定对员工进行降职。
第七条 降职的程序
降职程序一般是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政策对各部门主管提出的降职申请事宜予以调整,然后呈请主管人事的上级核定,凡已经核定的降职人员,人力资源部门应以人事变动发布通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降职者本人,公司内各级员工收到降职通知后,应于指定日期内办理好移交手续,履任新职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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