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人事管理制度「通用版」
国企人事管理制度「通用版」
    第五节假期及待遇
    第一百三十条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一百三十一条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实际需要经予路程假;
    3.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员工4年1次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5.探望配偶手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生产单位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
    7.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
    第一百三十二条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一百三十三条产育假:
    1.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90天;产生女结扎的另增加21天;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有福利待遇。
    第一百三十四条节育手术假:
    1.取环休息1天;
    2.放环休息3天;
    3.男结扎休息7天;
    4.女结扎休息21天;
    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30天;流产后结扎增加21天;流产假期1年内不能超过2次;
    6.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
    第一百三十五条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第一百三十六条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发100%日工资。
    第六节辞职、辞退、开除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一百三十八条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第一百三十九条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一百四十条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经予国理辞职手续。
    第一百四十一条国家干部、职工要求调离本公司,必须经劳动人呈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一百四十二条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劳动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一百四十四条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
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被辞退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第一百四十七条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公司不与之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第一百四十八条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第一百四十九条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
    第七节附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属下各公司、企业的人事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制度由劳动人事部负责执行。人事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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