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人力资源工作服务,根据《ZHRMGHG档案法》、《ZHRMGHG保守国家秘密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事档案是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及工作变动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全面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人事档案管理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它服务于公司发展战略。
第四条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格保管,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和全资子公司及按全资子公司管理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经批准另行制订相关管理制度的单位除外。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为公司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总部员工和全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受托管理全资子公司员工的人事档案。
第八条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公司总部领导班子的档案副本;与公司总部签订劳动合同且期限在一年(含)以上的员工的档案正本;接受委托管理的与全资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期限在一年(含)以上的员工的档案正本。
(二)负责推广、应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推动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
(三)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四)指导子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人事档案管理岗位主要职责:
(一)总部人事档案管理岗位主要职责:
1.保管人事档案,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2.收集、鉴别、分类、整理人事档案材料。
3.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4.按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业务模块分配的管理权限,及时准确录入、更新员工信息。
(二)子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员工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及报送工作。
2.按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业务模块分配的管理权限,及时准确录入、更新员工信息。
3.协助办理本单位员工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设置专人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护档案安全,不泄露档案内容。
(四)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人事档案管理范围,原则上与干部管理权限一致。
第十二条在职人员档案的管理:
(一)档案正本由中央组织部或XXXX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公司领导人员其档案副本,由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二)全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公司总部员工的人事档案正本,由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三)全资子公司员工的档案正本委托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管理。
(四)对户口不在北京,人事档案未转到公司的员工,建立个人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退(离)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仍由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保管。
第十四条死亡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保存五年后,移交公司总部档案室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员工因辞职、辞退、开除、自费出国留学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其档案由原单位负责在一个月内转至新就职单位或社会人事代理机构保管。
第十六条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章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十七条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第十八条人事档案正本的内容及其分类:
(一)履历材料。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二)自传材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审计材料。
(四)学历学位材料;职业(任职)资格考试材料;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反映个人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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