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关于印发《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9.03.18
∙【文 号】国信党发〔2019〕7号
∙【施行日期】2019.03.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党组关于印发《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信党发〔2019〕7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司、室、中心: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3月15日党组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党组
2019年3月18日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在编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挂职、借调等编外人员的请假、休假事宜,由用人司(室、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司(室、中心)应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落实好工作人员享有的休假待遇;工作人员因故请假的,要根据工作情况和本人实际需要,加强审批管理,妥善予以安排。离京外出的,须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工作人员请休假情况纳入平时考核及年度考核。
第四条 工作人员请假、休假期间,应遵守党纪国法和机关各项纪律要求。
第二章 假期期限和待遇
第五条 年节及纪念日假
(一)全体工作人员假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国家统一规定的假日和北京市临时规定的假日,全体工作人员按有关通知安排放假。
(二)部分工作人员假
妇女节,女同志放假半天;
青年节,28周岁(含)以下青年放假半天。
以上假日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补假、不调休。
第六条 事假
工作人员因私事不能正常工作,应当向所在司(室、中心)请假,由所在司(室、中心)根据工作情况和本人实际需要确定假期期限。请事假的,冲抵年休假假期,冲抵年休假期的事假不纳入事假考勤统计。
第七条 病假
(一)工作人员因病不能正常工作,须持医院或局医务室出具的病明,申请休病假。病明应及时交所在司(室、中心)审核,并在每月考勤汇总时提供给人事部门备案。
(二)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1.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婚假国家规定
2. 病假超过2个月且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全额照发。
3.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第八条 婚、丧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婚假一般为10天。配偶在外地并在外地结婚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
(二)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及子女)去世的,假期一般为3天。去世的亲属在京外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九条 产假
(一)女职工正常分娩假期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按规定生育的,另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
局机关男职工配偶按规定生育子女的,本人享受陪产假15天。
女职工申请休生育奖励假和增加产假,男职工申请休陪产假,应按程序报批,并将医院有关证明和生育登记资料提供给人事部门备案。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产假结束后,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安排1个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第十条 探亲假
(一)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
配偶假,申请时须提供对方单位证明材料;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双方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假。
(二)探亲假期
1.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其中一方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30天。
2.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20天。因工作需要当年未探亲或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假期45天。
3.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20天。
(三)工作人员丧偶或离异后未再婚的,在丧偶或离婚满1年后可按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其中,上半年满1年的,可在满1年以后的当年享受探亲假待遇;下半年满1年的,从下年度起享受探亲假待遇。
以上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第十一条 带薪年休假
(一)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1. 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 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和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1. 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条第三款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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