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休假制度汇编
一、丧假 5天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
川人福〔1993〕4号
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的问题,经征得省级有关部门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个工作日的丧假。
二、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工作人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奖励工资)如何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四、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月起执行。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二、婚假 5+20=25天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
川人福〔1993〕3号
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的问题,经征得省级有关部门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工作人员本人结婚,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五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
二、工作人员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奖励工资)是否扣发,由各单位自定;
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执行。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三、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川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婚假国家规定川人工〔1994〕15号
现将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1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附: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
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4〕11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探亲假期工资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如何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职工,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二、已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条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字〔1985〕14号),同时废止。四、产假 90+15+30+30=165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四川省人事厅印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
川人福[1998]1号
为了贯彻《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的规定,现将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妇联、四川省工会《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川
卫妇发,1997,第004号)印发给你们,凡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分娩后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均按此文件规定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映,待研究答复后再作处理。
一九九八年五月七日附: 四川省卫生厅、劳动厅、妇联、工会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
川卫妇发,1998,第004号
推行母乳喂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一项关系全局的大事,它涉及母亲、儿童、家庭和全社会,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为实现《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提高四至六个月内婴儿的纯母乳喂养率,2000年使母乳喂养率以省为单位达到80%”的目标,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法律
、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执法有关工作。
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创建爱婴医院工作,由爱婴医院负责出具女职工纯母乳喂养产明;非爱婴医院不是纯母乳喂养的合格单位不得出具纯母乳喂养产明。
各单位必须凭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产明才能安排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享受出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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