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
篇一:国家、四川和成都休假规定对比表
1《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
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第1条: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3《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第1条:职工本人结婚,○
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未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
给予路程假。
4《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第2条:职工的直系亲○
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成都市企业职工执行丧假的时间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
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1款: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
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4条: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
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5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
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6条: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4条第2款: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8《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3条第1款:对符合《四川省计划生○
育条例》规定休产假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一)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二)提前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超期分娩者,保证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三)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四)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含二十四周岁)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务院《规定》中规定的九十天产假外,另增产假二十天。(五)以纯母乳喂养婴儿的女职工,其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2款: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0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7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
规定怀孕因意外而流产的(含人工终止任娠),用人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一)怀孕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二)怀孕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三)怀孕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42天;(四)怀孕七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11《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3条第2款: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
流产者,应根据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意见,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1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第2款: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
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婚假国家规定
13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22条:对未申请哺乳假的女○
职工,用人单位在婴儿未满周岁前,应照顾其每班劳动期间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每个婴儿)30分钟;亦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14《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4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下同)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篇二: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
的通知
川劳人险[1983]49号
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七日,四川省劳动局印发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试行意见》(即川劳险[81]28号),各地在试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根据各地的意见,我们拟定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同日,川劳险[81]28号文即停止执行。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
(一)关于探亲的范围和条件方面的问题
1、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和《四川省劳动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适用于哪些单位?
答:适用于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2、问:职工享受的探亲待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答: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即:参加工作满一年并已转正的固定职工;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3、问:职工能否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界限怎样划分?答:一般说来,凡是职工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点,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就算是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具体办法,可由各市、县劳动人事部门根据当地交通状况,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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