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最新婚丧假产假规定[修改版]
第一篇:深圳市最新婚丧假产假规定
一、2013年深圳婚假的法律规定
1、深圳婚假规定2013:非晚婚的情况
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务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为有薪假日。节日适逢公休假日的,应当顺延补假;
(二)结婚或配偶、直系亲属死亡的,婚丧假为三日,晚婚假按有关规定办理,假期内工资照发;
(三)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假期内工资照发;
(四)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只要公司的员工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结婚时,公司均应至少给予员工三天的婚假。
2、深圳婚假规定:晚婚的情况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如果员工属于晚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8条表示,“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需两个人都达到晚婚年龄,晚育则只
针对一方。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则公司应在三天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再给予其10天的婚假,此时婚假时间为13天。
二、深圳婚假规定2013:婚假期间工资标准的确定
1、法定婚假期间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可知,员工所享受的三天法定婚假是与年休假等假期处于同一法定地位的,所以在三天的法定婚假期间,公司应当根据与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全额支付其工资。
2、奖励婚假期间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员工属于晚婚的情况,在10天的奖励性婚假中,公司也应当照发其全部工资和全勤奖金,同时也不得扣发其原有的任何福利性待遇。
产假
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规定,在深圳实行晚婚、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实行晚育的,女方增加产假15天。
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广东省规定晚育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5天,新条例实施后深圳的晚育产假又再增加15天。
第二篇:有关山东婚丧假规定
婚产假规定
婚假国家规定一、国家、省有关婚假规定: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包括第三项路程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二、国家、省、市有关产假规定:
1、《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也就是说,山东晚育女职工将可享受至少158天假期。
三、关于二胎产假
合法的二胎,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三篇:婚假、产假、丧假的有关规定
关于婚、丧假期及产假的有关法规条文
一、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婚假:
⒈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⒉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⒊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⒋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⒌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⒍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号发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
⒈我国拟延长产假至14周,就是98天,单位可支付生育流产费用。⒉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⒊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三、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
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三、丧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
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篇:职工婚产假规定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ZF应给予适当照顾。"--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篇:深圳有关产假规定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深圳市:正常产假90天;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假增加35天;晚育假增加15天;剖腹、Ⅲ度会阴破裂的难产假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男配偶看护假期10天。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二)难产者和剖腹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产前假】: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授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
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
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15天(晚育)+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
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
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
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
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
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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