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波与浙江省邮政管理局等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华宇波与浙江省邮政管理局等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邮政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0 
【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11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明研金丽陈丹 
【审理法官】刘明研金丽陈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阿娇不照雅照片全集华宇波;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国家邮政局 
【当事人】华宇波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国家邮政局 
【当事人-个人】华宇波国家邮政局 
【当事人-公司】浙江省邮政管理局 
【代理律师/律所】王梦颖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陆之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田鹏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梦颖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陆之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田鹏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梦颖陆之悦田鹏 
【代理律所】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理学学士学位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华宇波 
【被告】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国家邮政局 
【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浙江邮政局具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质证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撤诉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9-22 22:38:56 
华宇波与浙江省邮政管理局等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02行终113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华宇波,男,199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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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王梦颖,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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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省邮政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祝福街口保利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凯,局长。
     委托代理人向雨欣,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陆之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邮政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法定代表人马军胜,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志昊,国家邮政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田鹏,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宇波因不服浙江省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浙江邮政局)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国家邮政局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0)京0102行初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邮政局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浙邮公开〔2019〕第13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告知如下,经检索,不存在您所申请公开“针对201683401486这票快件的纠纷,宁波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6日10:02:07时答复给浙江省邮政管理局的内容”的政府信息。华宇波不服被诉告知书,向国家邮
政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1月22日,国家邮政局作出国邮行复决〔2019〕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诉告知书。
     华宇波不服上述行政行为,向一审法院诉称,宁波市邮政管理局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的《行政答辩状》载明“宁波顺丰速运公司2017年1月6日答复的对象实际上为浙江省邮政管理局,答辩人告知被答辩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且已告知其该政府信息存在于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同时针对华宇波提出的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浙江邮政局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浙邮公开〔2018〕第10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华宇波对该条信息可登陆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自行查阅,两者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该政府信息是真实存在的。而国家邮政局认定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况属实,与事实不符。浙江邮政局、国家邮政局的行为严重侵犯华宇波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1.依法撤销国家邮政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2.依法撤销浙江邮政局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浙江邮政局、国家邮政局承担。杜甫是哪个朝代的诗人
     浙江邮政局一审辩称,经检索,宁波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并未在2017年1月6日10:02:07时向浙江邮政局答复,华宇波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并且,华宇波就2016834
01486快件所提出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调解情况,浙江邮政局已在(2019)浙0104行初23号案件中依法举证开示,华宇波作为申诉人亦可通过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使用提起该申诉时所使用的账号密码自行查阅,上述查询、检索途径均显示华宇波所申请公开的案涉信息不存在。据此,浙江邮政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华宇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华宇波的诉讼请求。
     国家邮政局一审辩称,浙江邮政局履行了答复义务,明确告知华宇波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国家邮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在审查双方提交材料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应予支持。华宇波诉状所指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华宇波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浙江邮政局具有对华宇波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邮政局作为浙江邮政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受理针浙江邮
政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处理的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华宇波向浙江邮政局申请公开“针对201683401486这票快件纠纷,宁波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6日10:02:07时答复给浙江省邮政管理局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公开答复给我)”,浙江邮政局经检索查明不存在华宇波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并作出被诉告知书向华宇波送达,并无不当。国家邮政局在受理华宇波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对被诉告知书进行了审查,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向华宇波送达,并无不当。华宇波请求撤销被诉告知书及被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华宇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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