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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4.12.05
施行日期
2014.12.05
文号
陵府办〔2014〕201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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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陵府办〔2014〕2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5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解决农民、农村妇女、城乡青年、困难职工有干劲、有项目、无资金的金融难题,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不断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水平,切实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普惠金融的重大举措,是一项惠民工程、民生工程,对提升农民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培育农村良好信用环境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和经办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将其纳入本部门、本乡镇、本金融机构的年度重大事项,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相关部署。
  二、优化贴息奖补政策
  (一)贴息条件和标准。
  1.贴息对象和范围:
  (1)海南省户籍农民(含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和渔民,以下简称农民)、农村妇女、扶贫对象和海南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县境内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行业及农民自建住房。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用于购买农机具、渔船等扩大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等生产设施;用于农业
、林业、牧业和渔业产品加工;用于经营农资店或杂货店等农业流通领域;用于创业就业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的副业发展;改善农民自建住房条件等生活领域。
  (2)具有陵水县户籍,年龄在18-55周岁,在本县内从事微利创业项目的农村妇女。
  (3)具有陵水县户籍,年龄在18-45周岁,且在本县内从事微利创业项目的城乡青年。
  (4)具有陵水县户籍,年龄在18-60周岁(退休职工除外),在县总工会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具有创业、再就业能力的困难职工。
  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指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项目。
  2.贴息额度:
  农民、农村妇女、城乡青年、困难职工小额贷款单笔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单笔在1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按照10万元的贷款额度计算和享受贴息;单笔超过50万的不给予贴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贷款单笔额度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贷款单笔额度超过100万元的不给予贴息。
  同一借款方同一年度在同一金融机构可享受多次贴息贷款。
  3.贴息率:
  农民、农村妇女、城乡青年、困难职工贷款实行100%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60%贴息。
  4.贴息期限:
  农民、城乡青年、困难职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贴息期限原则为1年(以365天计算,下同);农村妇女(含自建住房用途的农村妇女小额贷款,下同)的贴息期限原则为2年。
  5.贷款期限:
  小额贷款贴息不受贷款期限的限制,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农民、城乡青年、困难职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均给予1年贴息,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
计算贴息;贷款期限2年以上(含2年)的农村妇女小额贷款给予2年贴息,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6.贴息方式:
  小额贷款贴息原则上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即借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再给借款人予以贴息;农村妇女小额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如第1年正常偿还利息,按年贴息的方式予以贴息,贷款到期全部还本付息后,再对第2年部分进行贴息。
  7.贴息贷款发放银行:农业银行陵水支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陵水县支行、陵水县大生村镇银行、以及其它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奖补标准。
  1.对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当年新发放小额贷款金额(新发放单笔10万元以下的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新发放单笔10-50万元的贷款按10万元额度计算)的1.5%给予风险补偿。
  2.对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当年新发放小额贷款金额(新发放单笔10万元以下的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新发放单笔10-50万元的贷款按10万元额度计算)的0.5%给予奖励。
  3.对各职能部门按照当年新发放小额贷款金额(新发放单笔10万元以下的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新发放单笔10-50万元的贷款按10万元额度计算)的0.5%给予奖励,用于小额贷款工作的宣传发动、专家授课、组织培训、下乡检查、外出学习、书籍订装等工作,由小额贷款工作牵头单位统筹安排。
  (三)调整后的贴息和奖补政策自2013年1月1日之后新发放的贷款开始施行(除贴息期限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外)。以前年度发放未结清部分不作追溯调整。
  三、进一步优化贴息奖补流程
  (一)小额贷款贴息流程:
  1.预拨贴息资金。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上年放贷情况测算本年度所需贴息资金额度,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汇总各金融机构贴息所需额度,统一整合中央、省和市县三级财政贴息资金后于1月底前将贴息资金一次性或分季度提前预拨到经办金融机构。
  2.各经办金融机构按本实施细则审查小额贷款。符合贴息条件的,编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审批符合贴息条件的小额贷款清单;对贴息条件把握不准,编制贴息条件待政府审定的
农民小额贷款清单,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农委、县财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备案(附件2:陵水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3.县农委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审上季度经办金融机构对贴息条件把握不准的小额贷款,并把会审认定符合贴息条件的小额贷款清单报相关金融机构。
  4.各经办金融机构在贷款结清后(小额贷款期限超1年的在年度正常还本付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经办机构审批或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符合贴息的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发放到借款人账户,并提醒和告知借款人;按月编制金融机构已贴息小额贷款清单,并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农委、县财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5.县农委组织财政、审计、监察、妇联、团委、工会、海洋、林业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小组,每季度采取抽查档案、电话询问贴息借款人和到农户实地查看等多钟形式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20%。
  6.县财政部门采取季度核算和年终结算方式,对经办金融机构进行多退少补。由于经办金融机构自身失误造成多贴、漏贴、少贴的部分,财政部门不予承担。
  (二)小额贷款奖补流程。
  1.各经办金融机构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贴息条件贷款的风险补偿和奖励金申请清单(附件1:陵水县农民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与奖励金申请表)报县农委。
  2.小额贷款牵头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审上季度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符合贴息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并将会审结果报县政府申请资金。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将风险补偿和奖励金拨付经办金融机构。
  3.县农委根据各金融机构上报的风险补偿金和奖励金申请表,向县政府申请职能部门工作奖励金, 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拨付各相关职能部门。
  四、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领导小组。
  为加强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领导,成立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如下:农业银行小额贷款
  组 长:杨文平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杨振斌(县政府副县长)
  黎 云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李之铭 (县政府办主任)
  王祺霖 (县农业委员会主任)
  龙海魂(县财政局局长)
  邓明裕(县审计局局长)
  邱进文(县监察局局长)
  杨松仕(县扶贫办主任)
  王文师 (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周才旻 (县林业局局长)
  傅开雄 (县总工会副主席)
  方建仑(县妇联主席)
  马科科 (团县委书记)
  王 法 (椰林镇政府镇长)
  肖海山 (光坡镇政府镇长)
  史亮波 (英州镇政府镇长)
  郑启荣 (黎安镇政府镇长)
  黄志文 (本号镇政府镇长)
  文 迅 (新村镇政府镇长)
  刘德柏 (三才镇政府镇长)
  黄小波 (文罗镇政府镇长)
  陈法荣 (隆广镇政府镇长)
  黎道专 (提蒙乡政府乡长)
  胡 朝 (英乡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王祺霖兼任,具体负责农民小额贷款工作日常协调联络。
  (二)明确相关单位职责。
  县农业委员会(小额贷款工作牵头单位):负责对我县小额贷款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向县政府申请资金。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宣传、培训。
  县海洋与渔业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办、团县委、县妇联、县总工会、各乡镇政府等相关单位负责小额贷款的创业辅导、技术培训和宣传、发动工作,指导发展生产和经营,配合审核申报材料。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监督、绩效与管理工作,
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保障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落实。
  县审计局、县监察局负责履行再监督职能,加强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再监督,对贴息和奖补的真实性、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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