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2015年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7.16
∙【字 号】2015.07.16
∙【施行日期】2015.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2015年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府办〔2015〕95号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农业银行小额贷款 《万宁市2015年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6日
万宁市2015年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8号)及《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委省政府2015年为民办实事万宁市责任分解表的通知》(万府办〔2015〕35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强化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金融机构在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使广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获得支农贷款和政府贴息优惠政策支持,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支农资金的良性循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5年我市农民小额贷款目标为:农民小额贷款(50万元以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100万元以下)29876万元,其中中国农业银行万宁市支行8700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万宁市支行5500万元,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5676万元;农民小额贷款(10万元以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100万元以下)15619万元,其中中国农业银行万宁市支行7500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万宁市支行4000万元,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4119万元;贴息及奖补资金1300万元,其中贴息资金900万元,奖补资金400万元。
三、贴息内容
(一)贴息条件和标准。
1、贴息对象:海南省户籍农民(含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和渔民,以下简称农民),农村妇女和在海南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贴息用途:主要用于帮助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及农产品运输、仓储销售等涉农用途及农民自建住房、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贷款贴息,重点帮扶农村妇女创业和扶贫对象致富。具体贷款用途如下:
(1)种植业、养殖业、造船、捕捞业等方面生产。
(2)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购置小型农机具等。
(3)围绕农林牧副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项目等。
(4)农业产品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
(5)农民自建住房。
3、贴息额度:农民和农村妇女小额贷款单笔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单笔在1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50万元的,按照10万元的贷款额度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借款人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万元的部分给予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贷款单笔额度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合作社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0万元的部分给予贴息。
4、贴息率及贴息期限。
(1)扶贫贷款是指具有海南省农业户籍在市县扶贫部门建档立卡为贫困户的农民申请贴息贷款,年贴息率为6.56%(其中:扶贫资金贴息5.8%,地方配套小额贴息资金贴息0.76%),贴息年限为1年,贷款年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2)一般农民贷款是指具有海南省户籍的没有拿财政供养工资的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及具有海南省农业户籍不在市县扶贫部门建档立卡为贫困户的农民申请贴息贷款,年贴息率为6.56%,贴息年限为1年,贷款年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3)农村妇女贷款是指具有海南省农业户籍的农村妇女申请自建住房贷款,年贴息率为6.56%,贴息年限为1年,贷款年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其他贷款用途的,年贴息率为7.5%,贴息年限为2年,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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