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贷联动业务模式、约束及发展方向
2017年2期
总第839
随着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发展,金融市场规模越来越大,银行业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竞争局面,其资金来源被大规模的分流,客户资金来源也越来越多元化。另一方面,企业的发展越来越需要金融机构提供更完善全面的金融服务,特别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理念的提出,会出现更多的新创企业,需要有更好的金融服务扶持其成长。作为金融业主力的银行要在竞争中更好地生存,就要从粗放式经营转型为精细化经营,为企业提供更全面多样化的服务。投贷联动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项有益尝试。
所谓的“投贷联动”指金融机构运用债权与股权相结合的金融工具,为处于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一、企业的发展需要投贷联动业务
企业的发展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具有生命周期,在周期的不同阶段,企业具有不同的融资需求。
在创始阶段,由于外界对企业不了解,信息不透明,企业很难从外部获得资金,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是企业创立者的自有资金以及从朋友或者家庭成员那里获得资金。在这一阶段,创始人对企业的贡献不仅是资本,更包括以人力资本为主的其他资本。初创阶段的企业要开始商业活动,此时,资金不足、不完善的经营计划以及市场竞争等多种因素,都有可能让企业在初创期就夭折。
如果企业成功越过创始阶段,就进入了成长阶段。在这一时期,公司需要的资金扩大,个人投资无法满足需求,留存利润成为重要的内部资金来源;同时由于公司具有了良好的营业历史,外部融资成为公司另一个资金来源,包括银行贷款和商业信用,企业的短期债务会增加。
如果企业成长得比较好,就需要扩大规模,企业就需要进行更多的研发,增加固定资产投资,需要大量的外部资金,而短期债务既不能满足也不适合企业发展需要,此时长期债务或者外部股权融资更符合公司的需求。公司的股权可以通过私募,也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获得。由于对外出售股权,此时公司创始人可能失去控股权以及管理的独立权。
当公司越过规模扩张期后,公司就进入成熟期,此时公司已经拥有了必要的经营历史,进入了各种的融资渠道。此时,公司想要何种融资则取决于公司的偏好,而不取决于资金的供给方。
可见,对于一家公司来说,在其成长的道路上同时需要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但不同阶段,所需要的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又有不同特点和目的,这就需要多样化的融资服务。同时,企业的成长不仅需要资金,也需要商业计划、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各类服务。为配
合公司的发展,金融市场已经有诸多的功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为企业发展提供相应的资金和服务。在债务融资方式,按照正规性的高低,有私人贷款,放款人,小额贷款公司,合作金融,商业银行等。在股权投资领域,有私人投资者,私募股权机构,OTC 市场以及主板市场。此外还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相对于我国,表现为上述融资机构有融资市场以及中介机构针对初创和成长中的企业无论数量、规模以及服务水平都显得不足,这也是投贷联动发展的市场空间。
二、当下我国投贷联动模式
2015年,投贷联动业务在我国开始试推广,到目前我国投贷联动采取的模式主有以下几种。
1.商业银行设立股权投资公司模式。2016年,财政部、科技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了投贷联动试点指导意见,北京中关村等五个国家创新示范区获得试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等十家银行获得试点资格。这些银行不能直接进行投资,而是需要设立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银行与子
公司的资金要分开。其中国家开发银行早在2009年就获批成立人民币股权投资公司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2.同集团内股权投资公司合作模式。有些商业银行属于集团公司的一部分,集团公司同时有基金公司等股权类投资公司,银行可以与这些公司合作共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如我国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集团内既有商业银行,也有股权类投资机构,可以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3.设立子公司模式。那些没有获得投贷联动试点牌照的国内商业银行,为规避法律法规,在具有股权投资性质的子公司,然后与这些子公司或者这些子公司控制的国内股权投资公司共同开展业务。国内国有大型股份制银行和一些商业银行均采取了这种开式。如工银行设立的工银国际、农业银行设立的农银银国际等均。
4.与外部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模式。这一模式下,商业银行与外部的股权类投资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经过多年的发展,社会上已经存在很多由各种主体投资设立的股权类投资机构,如VC、PE、产业投资基金等。银行与他们合作可以发挥双方优势,一方面商业银行客户资源广,信息全面,可以为合作机构推荐优质企业;另一方面,合作机构熟悉股权投资业务,可以选择出更具有发展前景的融资企业。
5.与外部代理机构合作模式。使用这种模式适用的情况是,投贷联动中的股权类投资其权益仍为商业
银行,但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允
投贷联动业务模式、约束及发展方向
要:企业发展需要投贷联动业务,我国商业银行创新了多种模式来开展这一项业务,这些模式包括设独立子公司、集团合
作、设子公司、与外部公司合作等。但新业务也面临着一些约束,包括基于分业经营的法律法规、投贷联动产品功能单一、商业银行组织及人员不适应新业务以及股权投资类机构发展不完全。解决这些约束的政策建议包括做好投贷联动风险隔离,丰富投贷联动产品内函,发展股权投资机构改善其经营环境。
关键词:投贷联动;股权投资;商业银行
■杜
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杨
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河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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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其持有,则指定一个第三方作为名义持有人。如商业银行在提供贷款同时让贷款含权,例如转换权、认股权等,这些权力可由第三方代持;商业银行以理财方式通过信托公司等通道作为LP (有限合伙人)参与产业投资基金份额,约定了持有年限和退出方式,被认为是明股实债,也视为一种代持。
6.资金批发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不是向企业提供资金,而是向从事股权类投资的机构提供资金,作为资金的批发方而存在。银行收集股权投资类机构的信息,筛选出经营业绩良好、公司治理水平高的机构作为自己支持对像,由评估企业转而评估投资机构,既发挥投资机构识别、估值以及扶持创业公司的优势,又发挥银行支持成熟企业的优势。
7.合资银行模式。国内银行与国外专长于投贷联动的银行成立合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服务于创新企业,合资银行借助国外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运作经验实现业务稳步发展。如硅谷银行在投贷联动领域居于世界前列,浦东发展银行与美国硅谷银行成立浦发硅谷银行,该行已经获得了试点银行资格。
面对投贷联动业务,银行态度很积极,虽然很多银行并没有获得试点资格,仍然根据自身条件通过创新多种方式来推动业务发展。然而从实际效果来看,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规模小,影响力不大,没有起到引领创新企业融资服务的作用。
三、当前投贷联动发展存在的约束
投贷联动是一项新业务,而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具有显著的不同,在发展初期必然存在诸多问题
1.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对银行投贷联动的约束
法律法规政策被许多人放在了投贷联动业务发展约束因素的首位。基于分业经营的原则,法律法规不允许银行从事股权投资。这一原则已经渗入到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中去,分业经营原则是吸取了历史教训而得,虽然后续实践中有所放松,但是分业的格局并没有改变。在没有解决混业经营可能带的机会主义行为之前,分业经营的原则还会继续执行。
2.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的产品功能单一
对银行来说,他们更注重贷款,把投贷联动看作扩大贷款规模的渠道之一,而不是看作利用自身信息优势提供的多样化服务的集成业务。创业企业发展中资金仅仅是一个内容,他们更需要多样化的服务,比如股权结构设置、薪酬体系设设计、盈利模式的筛选优化、市场的选定和开拓等。特别是企业
发展的早期,由于风险太大,并不适合于银行提供贷款。因此商业银行需要改革自己的投贷联动产品构成,丰富产品线。
3.商业银行的组织体系与人员结构与投贷联动业务不适应传统商业银行追求的是低风险低收益,以贷款规模取胜。而创业投资则追求的高风险,高收益。因此,从组织体系角度来说,双方在评估条件、风控措施、投资决策、审批机制以及考核指标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商业银行如果从事投贷联动业务,则需要对上述组织体系进行调整,以适应风险投资的特点。从人员结构来说,银行员工更熟悉的是以控制风险为主的贷款文化,而对科技创新、股权投资等风险投资知识欠缺,急需同时熟悉投贷双方面的知识结构。
农业银行小额贷款
4.当下股权投资水平较低也限制了投贷联动的发展
银行发展投贷联动需要有相应的股权类投资机构相配合,但当下我国股权类投资机构尚无法配合银行大规模开展高水平的投贷
联动业务。首先是股权类投资总体规模及单个规模小,截止2015年,活跃的股权类投资机构8000家,管理的总资产仅4万亿;其次,这些机构分布不均匀,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和深圳,这意味着其他地区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很难到合适的股权类投资机构配合;第三股权类投资机构业务单一,金融创新少,限制了银行开展业务的腾挪空间。
投贷联动虽然是银行的一项业务,但是这项业务关系到投资与贷款两大专业性领域,在业务发展初期遇到的这些困难,需要在后续发展中逐步克服。
四、进一步发展投贷联动的建议
投贷联动业务是银行扩展自身业务范围的重要尝试,值得参与各方为其发展付出努力。
1.银行做好投贷联动业务的风险隔离工作
分业经营是金融业多年的经验教训的结果,发展投贷联动业务时仍需要坚持分业经营原则,不宜因发展投贷联动而放弃分业经营原则。银行只要做好风险隔离工作,可以将投贷联动业务所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一是决策程序分离,贷款决策与投资决策应当遵循不同的原则和流程,两者除了在信息上互通外,在决策程序上应当相互隔离;二是机构分离,商业银行业务与股权投资业务分别在独立公司中发展,在银行与投资公司共同发展过程中实现共同促进;三是激励机制分离,对于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其薪酬体系应当遵循风险投资特点设定。
2.丰富投贷联动业务的产品内涵
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不能只注重贷款或者投资功能,而应当从企业生命周期出发根据企业的需要设置业务。银行可以把投贷联动业务作为一个平台来发展,依靠自身的网络优势向这个平台提供信息,
平台同时聚集筹资者、投资者和中介服务机构,在这个平台上投资者和筹资者直接对接,创业企业也可以获得中介机构有针对性服务,在平台上银行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对象,银行也可以提供咨询顾问收取中间业务服务收入。
3.发展股权投资机构,完善风险投资环境
鼓励各方资金参与股权投资,扩大股权的投资规模,鼓励包括私人资本、国有资本、养老金等进入到股权投资领域;鼓励股权投资金融创新,综合运用附权类证券,开拓多样化融资渠道,为此需要加大股权类投资的研究,放松对金融产品的管制,尊重投融资双方的约定;引导各地建立股权类投资机构,发展本地的股权投资业务。股权投资机构的发展,也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要把私募股权投资作为重要的金融机构来进行发展,在加强监管防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指导其走合法路径;其次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股权投资退出通道。
参考文献:
[1]曾颖.“投贷联动”新模式的障碍与突破[J].中国农村金融,2015(17).[2]刘澈,马珂.我国投贷联动运作模式、障碍及对策研究[J].西南金融,2016(9).
作者简介:杜宇(1987-),女,汉,山东济南人,博士,经济师,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国际业务部,研究方向:投融资;
杨鹏(1987-),男,汉,山东东营人,学士,经济师,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济南银河支行,研究方向: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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