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双联农户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委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的重大部署,按照《甘肃省财政厅 农行甘肃省分行金融支持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合作协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双联农户贷”是指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为支持“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贷款。“双联农户贷”以惠农卡为载体进行贷款发放、本息归还和贴息资金拨付。
第三条 “双联农户贷”的适用范围是省委双联行动确定的58个贫困县,8790个贫困村。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四条 “双联农户贷”用于农户生产和规模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
(一)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运输、多种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发展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申请“双联农户贷”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个人贷款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
(二)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经总行或一级分行认定的,因重大自然灾害或政策性原因形成的逾期未还贷款除外)。
(三)其他条件按单项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双联农户贷”业务:
(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
(二)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三)有嗜赌、等不良行为的;
(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七条 贷款额度。“双联农户贷”单户额度起点为3000元,从事专业化或规模化生产经营的最高100万元(含)。经办行应根据客户的信贷需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在5万元(含)以内的,执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执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 用款方式。“双联农户贷”的用款方式可采取自助可循环方式和一般方式。具体用款方式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决定。
第九条 贷款期限。“双联农户贷”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的,可循环贷款额度期限不得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后6个月。采用一般贷款方式的,应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收入情况确定。贷款期限1至3年,但对从事林果业等回收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可放宽至8年。
第十条 贷款展期。“双联农户贷”原则上不得展期。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市场出现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同意,可以办理展期。展期后贷款形态要相应调整为关注类。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贷款展期后贴息须征得县级财政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双联农户贷”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如遇基准利率调整相应作调整。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一)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双联农户贷”,采取按季结息到期一次还款方式。
(二)期限在1年以上的“双联农户贷”,原则上应分期还款,首次分期还款不低于贷款本金的10%,也可设置贷款宽限期,宽限期内只偿还贷款利息,宽限期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四章 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 “双联农户贷” 由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政府主导的县级政策性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再担保。
第十四条 再担保是指当县级担保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由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五条 提供再担保的,贷款行与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签订再担保协议。
第十六条 对当地没有县级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插花”型贫困片带的443个贫困村,由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五章 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基本流程。“双联农户贷”由农户个人自愿申请,同时填写《“双联农户贷”贷款业务申请表》(见附件4),村委会推荐,乡(镇)政府核查,县担保公司审核后提交县农行,县农行按照贷款条件和程序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第十八条 银行业务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具体分别按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单项产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贴息期限。“双联农户贷”贴息期限按照贷款期限执行,原则上1至3年,一般按3年掌握,但对从事林果业等周期性较长的生产经营贷款,期限最高可放宽至8年。3年以内贷款期满后,原则上可再延长2年。具体按照《甘肃省双联惠农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贴息方式。“双联农户贷”贷款由省财政全程、全额贴息。采取间接贴息方式。农行贷款后按季先向贷户收取当期利息,待省财政审核确认的贴息资金下拨到县(市、区)财政,贴息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在5个工作日内分以下情况支付,对农行已收回利息的,直接支付到农户在农行开立的“惠农卡”上;对未收回利息的,支付到农行指定的账户,待农行收回农户利息后,再支付到农户在农行开立的“惠农卡”上。
第二十一条 贷后管理。“双联农户贷”贷后管理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贷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双联农户贷”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5万元以下贷款,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5万元至100万元贷款,办结时限为10到15个工作日内。对于不在我行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地区、边远山区等地方,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具体由贷款行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双联农户贷”贷款按照额度分别在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科目进行核算,在C3农业银行小额贷款系统中的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类别下的“双联农户贷”子类别项下进行管理。在发生贷款业务,仅当业务品种为农户小额贷款或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时,在[信贷产品分类]中选择“双联农户贷”字典项。在日常监测管理中,在C3综合查询-个人凭证查询中,在“信贷产品分类”项下选择“双联农户贷”查询条件进行查询。
第二十四条 “双联农户贷”档案管理按照“双联农户贷”资料目录(见附件3)和单项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确定的58个贫困县内的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的经营机构。对未在58个贫困县的443个贫困村,所在地农行经营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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