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关注我们反映的问题,烦扰之处,尚请见谅。
今日致信旨在向您举报xx人民法院xx法官罔顾法官职业道德和百姓的合法权益,恶意偏袒被告,玩忽职守,迟迟不判决等重大违法乱纪问题。在案件受理后开过两次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却迟迟不予判决,这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我曾数度维权,但无奈我只是一介平民,无权无势,面对着悬而未决的案件和迟迟不能兑现的权益,我们无计可施,走投无路,只能含泪撰笔写下这份投诉信,恳请各位领导的重视我所反映的情况,督促xx人民法院尽快履职,依法及时判决,还我一个公道。
被举报怎么解除本人郑重保证以下陈述与事实情况相符。
我叫王xx(身份证号:),家住。我与被告王xx、龚xx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x日向xx法院提起了诉讼。2021年10月25日xx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我与被告对于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均未提出异议,审判员组织我与原告进行了举证、质证、询问问题,也分别发表了辩论意见。案件
是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到的是两被告向我返还货款一事,事实很清楚,证据也充分,但是一直迟迟不予开庭结案。第一次开庭之后告知我的话中也对被告多有偏袒,且当天告知被告亲属今年不会开第二次庭。听闻此种情况,我多次要求开庭,也通过我的律师与xx法官多次沟
通,要求尽快开庭,但是迟迟不予开庭。一直等到了今年11月底,我向法院纪委反映了该情况,并且在我将此情况向法院纪委处投诉以后,xx法官将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子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大大拖延了审案期限。后来安排二次开庭,又告知我明年三、四月份才能做判决!
此案涉及到的金额很大,且该货款也是别人付给我用来购买货物的,牵涉到很多法律关系。事实上,目前每天都有很多人堵在我家门口,还发生过肢体冲突,头破血流。所以我才着急拿到判决书,希望得到依法判决来解决我现在面临的困境,避免产生更多的纠纷,也避免更多的社会矛盾。然而法官全然不顾我的处境,要将我逼上绝路!在这个案件中,我认为xx法官存在以下问题:
1、随意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却不仔细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案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我通过向两被告订购商品,两被告交付部分货物后,表示不能交付剩下商品。我们协商一致后,由他二人返还未交付货物的货款人民币342万元,至今他们都没有返还。事实如此之清楚,证据也充分,为什
么不能够及时判决呢,简易程序三个月就可以审理完毕,案件不存在复杂情况,转成普通程序需要审理六个月,这不是在人为的拖延时间吗?究竟是法官不懂法,还是在对被告故意偏袒?在十二月开完第二次庭之后告知我不会再开庭,并且要到明年三、四月份作出判决。
既然案情简单,就没有必要转为普通程序,拖延审限。既然转为普通程序,就该认真审理,不是仅仅开两次庭就可判决。既然要做判决,为何不早做判决,要到审理完的四个月之后。听闻法院年底有结案率,简单案子要结案。既然案子可以解决,只开两次便可判决,说明案子并不复杂,简单案子为何不予结案?难道降低结案率是法官的惯常作为?法官的这套说辞和作为实在是难以让人理解,分明是反复无常,无所不用其极地消耗我的光阴,滥用职权还激化社会矛盾!
2、多次拖延时间、漠视法律、玩忽职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的处理中,xx法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开了一次庭之后迟迟不开第二次庭,各种理由和借口,甚至以工作忙为借口,可审理案件是法官的职责,在其位谋其事,身为法官怎么可以不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及时做出公正的司法判决!反而言语之间对被告有偏袒之词,法官难道不应该平等对待原告与被告吗?怎么能先入为主,说出偏袒之语!在我的一再投诉之下,法
官安排了第二次开庭,先是告知我还得开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庭等等,后来开完之后又告诉我不用再开了。这难道不是拖延时间又反复无常,置当事人的利益于不顾吗?对于案件量少县级人民法院来说,久拖不决是何道理?将判决安排在明年三、四月份又是出于什么目的?难道不是因为被告亲属告诉我这件案子他们已经花了重金,法官与被告私
交不浅?我在这个县级人民法院根本告不赢他们。两次开庭已经间隔了52天,开庭与判决之间竟要间隔四个月之久,谁能想像,谁能承受一个简单案件被暗箱操作成这样,谁又知作为无辜的原告的我要遭受多少债务人的追讨、谩骂和暴力?我在此法院起诉,感受到了地方保护主义深深的恶意。法官有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嫌疑,请求领导公正调查!
3、无视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随意延迟开庭
《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法律的规定,本案不存在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正常开庭。XX法官在本案第一次开庭之后,迟迟不予开第二庭,并且本案也不存在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第一次开完庭之后法官没有告知我第二次开庭时间,我通过律师多次与之沟通,甚至是邮寄过求助信给该法官,仍然没有得知第二次开庭的时间。在我向法院纪检部门和院长投诉之后,该法官反而将我的案件由简单程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