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船舶按揭贷款实施细则
个人船舶按揭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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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个人船舶按揭贷款实施细则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支行个人船舶按揭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合规、有效的开展个人船舶按揭贷款业务,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支行个人船舶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人抵押贷款利率  个人船舶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置(建造或购买)内河运输船舶借款人发放的人·
民币担保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申请建造运输船舶借款,必须持有与有资质的船舶制造企业签定的造船合同。有资质的船舶制造企业是指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制造许可证》、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所建造的船舶已试航合格,持有经与国家船舶检验局或中国船籍社检验合格、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长江航务管理局或海事局颁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借款人申请购买运输船舶借款必须持有与所购船舶原产权所有人签定的合法有效的船舶买卖合同,已办理船舶产权的过户手续,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或股权投资、买卖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支行及其指定的分支机构。所称借款人是指
在中国安徽省芜湖市行政辖区(以下简称芜湖市)境内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
  贷款人、借款人、船舶挂户的航运公司、保险公司、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在芜湖市。贷款人与合作开展个人船舶按揭贷款的航运公司、保险公司签定协议。
  船舶挂户的航运公司必须是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运输许可证》和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是指持有国家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和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保险公司、船舶挂户的航运公司、中介机构的注册地和营业地点均在芜湖市。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个人船舶按揭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男性自然人,身体健康,贷款到期时的实际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有芜湖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2年以上从事长江船舶运输的经历、有船舶运输合同或运输资源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运输资源一般由借款人提供、船舶挂户的航运公司出具证明,客户经理经实地调查确认。稳定的收入来源是指借款人提供的船舶运输以外的收入来源,借款人应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四)持有经与国家船舶检验局或中国船籍社检验合格、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长江航务管理局或海事局颁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五)个人船舶按揭贷款所购船舶办理财产抵押担保、船舶挂户航运公司股东另外提供不
低于贷款总额10%比例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航运公司出具的《船舶按揭贷款推荐承诺函》;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个人船舶按揭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超过经贷款人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认定的船舶价值的40%,贷款起点金额不低于5万元。
  以贷款人认可的质押物进行质押担保的
  ,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
  第七条
  贷款期限。个人船舶按揭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并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确定。
  第八条
  个人船舶按揭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次年第一期还款日起,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每年第一期还款日为利率调整日,从每年的第一期还款日起,按当年1月1日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分段计息。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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