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第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092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第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092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4.14
【字 号】渝银保监函〔2021〕180号
【施行日期】2021.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第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092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薛方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占比的建议》(第0927号)收悉,您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感谢您对我市银行保险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与人行重庆营管部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贷款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摒弃“出身成份”歧视
  银保监会历来重视民营企业融资工作,要求银行机构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不得设置差别化信贷条件。2019年2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要求商业银行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2019年
12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2020年6月,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0〕29号),专门设置“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公平提供金融服务”指标,要求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一视同仁,不得将所有制性质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差别性条件。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和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贯彻落实银保监会工作部署,杜绝在贷款政策的制定或执行中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二、关于对民营企业贷款占比作出强制性规定
  银行机构作为市场主体,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自主权,执行贷款“三查”要求,不宜由监管部门对某种所有制企业贷款占比做出强制性规定,民营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银保监会积极引导银行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为民营企业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2019年12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要求加大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主业相对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但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单列信
贷计划、实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等方式,强化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资源保障;加大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续贷支持力度,提高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重。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充分发挥宏观审慎评估(MPA)拟周期调节作用,着眼民营、小微、制造业等领域投放完善结构性参数调整指标;定期对银行机构民营企业贷款存量占比和民营企业贷款增量占比指标进行评分,强化政策宣传和结果运用,调动金融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性。截至2021年2月末,我市私人控股企业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合计8233亿元,较年初增长14%,有贷款余额的户数159万户,较年初增长37%;其中,中长期贷款占比53%,较年初提升1个百分点,新发放信用贷款占比26%,较年初提升7个百分点。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推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可获得性,让民营企业信贷规模与经济贡献和经营需求相匹配,
  三、关于放宽对民营企业不良贷款的考核指标
  银保监会强化监管政策引领,督促银行机构提升对民营企业贷款的不良容忍度。2019年2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明确提出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
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2020年4月,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9号),再次明确“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容忍度标准。从我市贷款质量的实际情况看,民营企业贷款不良率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截至2021年2月末,我市私人控股企业和个人经营性不良贷款余额合计439亿元,不良率为5.33%,高于全市各项贷款不良率3.44个百分点。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按照银保监会工作部署,督导银行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激发基层机构和人员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
  四、关于大力推进按实物资产价值抵押担保贷款
  抵质押品是商业银行缓释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银行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抵押担保相关工作。2017年4月,原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7〕16号),规定商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应符合的基本条件为具有良好的变现能力;商业银行应至少将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房地产、应收账款和其他押品等类别,遵循客观、审慎原则,依据评估准则及相关规程、规范,明确各类押品的估值方法,并保持连续性;商业银行应审慎确
定各类押品的抵押率上限。企业建设所形成的管网、专项设备等实物资产属于其他押品类别,其估值方式和抵押率上限与房地产类押品应有所不同。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要求商业银行贯彻落实银保监会押品管理的各项要求,并积极鼓励商业银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
  再次感谢您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21年4月14日
重庆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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