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经过对辖区37家银行开展不良贷款处置专项调查。调查显示,在不良加快暴露背景下,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提速,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样本银行月均处置不良贷款38.9亿元,较2019年月均增长22%。与此同时,81.1%的银行仍反映不良贷款处置难度大,面临批量转让和单户转让处置空间不足、以物抵债处置不良面临重复高额税负、线上贷款诉讼案件诉讼周期长等三方面难点。不良资产处置效率较低不利于维护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献上三方面计策。
一、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存在“三难”
  (一)批量转让和单户转让处置空间不足
一方面,资产管理公司批量转让吸纳能力不足。56.8%(21家)的银行反映“批量转让市场吸纳不良资产能力不足”,主要原因为不良资产增长快,而接受批量不良资产包的金融(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少且处置能力有限。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37家银行月均不良批量转让回收额为8.2亿元,较2019年月均下降15.7%。如,某大型银行反映,四大资管公司中,有的公
司在重庆每年只象征性收包1-2个,有的公司自2020年下半年不再参与收包,还有的公司对重庆远郊地区的资产原则上不介入,或不参与收包竞价。另一大型银行反映,当前重庆市场批量转让受让方仅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2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已形成买方垄断市场,2020年不良资产包转让折扣低至22%,分别低于2019年和2018年23个和39.3个百分点。
    另一方面,银行单户转让需求旺但受政策试点限制。由于单户不良转让回收比例更高,当前银行转让需求旺盛。1月,《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出台,对单户对公不良贷款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政策出台后试点范围和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受限。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37家银行的月均不良单户转让回收额为5139.6万元,但2021年1月仅105万元。样本银行中有8家银行在政策出台前均有单户转让业务,但由于政策仅允许6家国有大行和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开展试点,1月以来8家行均未再开展相关转让。如,某城商行反映,2020年单户转让原值约1.9亿元,回收比例约8折,若改为批量转让,报价5折以下,将损失超6000万元。试点政策出台后因未纳入试点而停止单户转让,但试点时间长达2年,可能导致上亿元的损失。另一城商行反映,资产管理公司人力资源和处置能力能限,以往处置的方式为“批发”给社会投资者赚差价,实际效果
还不如银行通过公开方式直接单户转让社会投资者。本次试点政策规定转让对象仅为金融(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并规定其不得再转让,由于其直接处置能力不足,可能进一步削弱收包意愿。
  (二)银行通过以物抵债处置不良面临重复高额税负
重庆银行贷款76.3%(29家)的银行反映“抵债资产处置难度和损失大”。由于不良资产转让难度大,银行不得不接受“以物抵债”,抵债资产一般为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取得和处置资产两个环节都需缴纳相关税费。加之被执行人往往因破产无力支付相关税费,银行不得不为其垫付,变相降低了债权回收比例。如,某城商行反映,在处置重庆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4950万元不良贷款时,抵押物流拍后以5080万元价格抵债给银行,但办理过户时银行需代被执行人缴纳过户税费1148万元,税率合计22.6%(包括土地增值税8%、房屋增值税及附加5.6%、所得税5%、契税3%),银行后期处置抵债资产又需作为卖方支付相关税费,累计税负约45%。
  (三)司法资源难以应对激增的线上贷款诉讼案件
76.3%(29家)的银行表示“司法处置效率低”制约不良处置。司法资源紧缺和不良贷款过快增长导致诉讼案件积压,尤其是传统司法模式难以应对激增的线上贷款诉讼案件。如,某消费金融公司反映公司于2020年8月向法院起诉一起1.2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由于法官承办案件较多,2020年11月开庭后至今未判决。某住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反映,由于法院无法安排人员上门查看拍卖标的物,导致挂牌拍卖一直未能进行,历时超3年。某大型银行反映,目前线上贷款诉讼案件较多且异于传统模式,而法院承接和创新能力不足。各家法院对电子数据证据认定尚未形成统一标准、案件事实认定时间长,银行维权时间成本较高。该行自2017年起陆续提起诉讼592件,目前仅判决363件。
二、不良处置效率较低不利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地方金融生态环境
一方面,不良处置效率较低不利于风险化解,从而影响地方金融生态环境。信用风险在持续积累下未得有效解决,可能导致地区信用和声誉风险加大,从而影响区域债券市场投资者意愿,也可能导致信贷市场收紧。另一方面,不良处置效率较低影响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不良处置效率较低,使得劣质资源占用银行信贷规模等金融资源,压缩了金融资源支持实体经济的空间。
三、政策建议
第一“策”:加大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引导和监督,推动其更好发挥不良资产处置作用。进一步扩大不良贷款单户转让试点范围,加快出台单户转让政策,并适当扩大单户转让受让方范围。
第二“策”:对于不良贷款抵押资产,建议在拍卖环节对土地增值税、房屋增值税等各类税费实行降低费率等优惠政策,推动抵押物拍卖。同时,免去银行以物抵债资产2次过户相关税费,防止重复过户收费。
第三“策”:不断完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优化线上贷款违约诉讼案件证据认定及审理流程,提高立案、结案效率。对急需保全、执行的立案开设“绿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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