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
(一)总体要求
1.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1.1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1.2 处罚依据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条款。
1.3 法律责任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生产食品》《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条款。
(二)许可资质管理的责任
1. 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1.1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1.2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1.3 法律责任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2.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2.1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2.2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2.3 法律责任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3.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许可。
3.1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3.2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3.3 法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生产的食品应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
4.1 责任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4.2 处罚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4.3 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5.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5.1 责任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5.2 处罚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5.3 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6.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6.1 责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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