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加工管理制度
生产加工管理制度
生产加工管理制度1
一、工作前必须遵守:
1、认真阅读交接班记录,解决上一班的遗留问题。
2、清除妨碍设备正常运转的障碍物。
3、按润滑卡规定,对设备进行润滑。
4、检查设备关键部位的'紧固件是否紧固,如有松动,必须紧固好。
5、检查全部伐门手柄是否都在静止位置上。
6、拧开压缩空气总伐,对设备进行空载试车;
a、检查各机构的动作是否正常。
b、检查各个伐门的管路是否漏气;
c、用硬币或垫圈放在工作台上,工作台震击时,硬币或垫圈不得有跳动或移动的现象。通过检查,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进行生产。
7、无本操作证者,不得进行操作。
二、工作中必须遵守:
1、设备开动以后,操作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应集中思想,按工艺程序,认真进行操作,但不许同时操作两个伐门。
2、经常注意设备的运转情况,发有润滑不良、或紧固件松动、或零件损坏、或管路漏流、以及其它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处理,必要时通知维修人员修理。
3、在生产过程中,若发现设备震击无力、或压实无力、或翻传无力、或夹紧无力、应通知维修人员检查修理。
4、经常保持震击活塞在润滑状态下工作,定期吹去活塞上的砂子,然后喷上润滑油。
5、吊砂箱时,不许砂箱碰撞模型或伐门手柄,以免损坏模型,或产生误动作。
6、在生产过程中,经常清除设备上及其周围的积砂,做到文明生产。防止砂子进入气缸。
7、如设备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设备运转,保持现场,报告有关部门检查、分析、处理。
三、工作后必须遵守:
1、打扫现场,清理设备上及其周围的积砂,并擦净设备。
2、将全部伐门手柄放到静止位置上,并关闭压缩空气总伐。
3、设备上和其周围不得停放砂箱或其它物件。
4、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生产加工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综合治理、规范引导、社会共治。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诚信自律,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执行食品安全追溯的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依法组织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法组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生产食品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小作
坊和食品摊贩依法生产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以下称登记证)。
申请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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