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经营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食品安全管理实行分层级责任 制。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担任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总经理等)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食品安全总监协助公司主要负 责人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其他分管负责人在管好经营业务的同时,一并管好食品安全,督促分管部门落实好食品安全管理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及所属员工应当严格落实 本部门、本岗位食品安全职责和规范要求,在履职过程中不得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行为。
第三条食品安全总监对食品安全工作履行管理职责,食品安全员履行具体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人选实行严格审查制度,除应当具备
生产食品
满足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要求的管理能力外,有以下情形的,不得作为本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人选。
(一)近五年内,在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担
任过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的。
(二)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五条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有权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和建议。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否决建议。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后,立即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具体制度另行制定。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员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组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负责对其他员工开展培训、考核。具体制度另行制定。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如质管部)将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以及企业有关负责人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职责分工,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企业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经本人强化学习仍无法考核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予以视情处理乃至调整岗位。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公正、勤勉履职,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投诉赔偿、监管部门查处的,视情予以表彰和奖励。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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